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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并购控制的新发展

  

  4、引入反竞争效果的证据


  

  《2010新指南》增加了一个新的章节,即“反竞争效果的证据(Evidence of Adverse Competitive Effects)”。该章节规定了执法机构就以往执法经验总结的、有利于判断并购交易所可能产生的竞争效果的五种证据(types of evidence)和三种证据来源(sources of evidence)。与《2010新指南》不再重视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的指导精神相同,上述的五种证据中仅有两种证据与市场份额和集中程度有关。同时,根据《2010新指南》,有效证据通常源自并购双方提供的数据和证言,以及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在实践中,执法机构确实将并购双方文件中的同期资料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视为十分重要的信息来源。《2010新指南》还明确的指出:执法机构通常对并购当事人的竞争对手所提供的观点持怀疑态度。


  

  《2010新指南》将此章节归入其内容中,旨在强调并购审查以具体事实为依据的特点,并且与执法机构正式将竞争效果分析作为核心问题(central question)保持一致。此外,《2010新指南》还强调:执法机构将考虑基于任何可合理得到的、可靠的证据来解决核心问题。


  

  5、对竞争效果的重点关注


  

  (1) 单边效应分析之扩大


  

  根据《1992旧指南》的规定,执法机构将集中审查合并后的经营者是否有能力单方面行使市场权力,比如提高价格和减少产量。然而,《2010新指南》对该等分析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尽管《2010新指南》对单边效应(unilateral effects)的分析集中于直接竞争这一方法进行了保留,但是,其删除了《1992旧指南》所规定的安全港(safe harbor)规则:即在已界定的相关市场中,如并购当事人的市场份额不超过35%,则拟进行的并购交易可能被推定为不会产生反竞争影响,从而无需进行单边效应分析。换言之,在《2010新指南》的框架下,由于执法机构将依赖于任何合理取得和可靠的信息来评估对并购当事人产品之间直接竞争的影响程度,因此,经营者将无法利用《1992旧指南》项下的安全港规则。


  

  再者,《2010新指南》还引入一系列执法机构在分析单边效应过程中可以使用的工具。首先,执法机构将对并购当事方产品之间的转移率(diversion rate)以及转移的销售价值(value of diverted sales)进行评估。其中,转移率将计算一方并购当事人在进行价格上涨所丢失的而被另一并购当事人获得的销售量之比。正如《2010新指南》所述,转移的销售价值可表明并购后实体产品的向上定价压力(upward price pressure)[10]。该种在经济学中被称为“UPP”的方法可就在无需从并购当事方之竞争对手处收集数据即可对并购的潜在竞争影响进行分析方面提供帮助。然而,如果执法机构不对通过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市场进入以及其他竞争的重新地位等因素进行考虑,则UPP方法则不可避免地总是得出以下结论:任何竞争对手的合并均会导致价格的上涨。最后,与大多数实务人士所希望的所不同,《2010新指南》并未详细地解释执法机构将在并购审查过程中如何使用UPP方法;这将有待于执法机构的实践以及法院的相关判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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