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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并购控制的新发展

  

  《2010新指南》与《1992旧指南》的不同之处关键在于:《2010新指南》削弱了部分基本分析因素的重要性,包括相关市场界定(market definition)和集中程度(market concentration levels)等,并同时引入了新的分析工具。总之,《2010新指南》强调:对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是一项以事实为基础的程序,而该过程中适用的分析工具将因行业、商品、的市场的不同特征而有所差异。因此,并购分析过程中并不存在统一适用的单一方法(uniform application of a single methodology)。


  

  总之,《2010新指南》对执法透明度和确定性的提高和由此作出的相应修改受到广泛称赞。然而,《2010新指南》作出的部分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也引发了广泛的评论,比如 “向上定价压力(upward pricing pressure)”概念的引入以及其在未来并购审查过程中适用的不确定性。此外,对于一起具体的并购交易,执法机构将适用何种分析工具进行反垄断审查仍然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下文将对《2010新指南》作出的显著修改和更新进行介绍和评析。


  

  三、主要修订及评述


  

  1、删除传统的五步骤分析法


  

  《1992旧指南》就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规定了五步骤分析法,以明确审查的顺序,其依次是:首先是界定相关市场,以及评估相关市场的集中程度,分析并购交易是否显著增加市场集中度;其次,审查并购交易是否会造成反竞争的效果;接着,评估新的市场进入是否可能抵消并购交易所可能引起的反竞争效果;再者,分析并购交易是否产生使消费者获益的效率;最后,评估并购交易是否使得一方当事人可以避免因破产等原因退出相关市场(一般称为“破产企业抗辩”,failing firm defense)。[5]《2010新指南》正式删除了该种严格按照顺序进行逐步分析的反垄断审查方式,而只是将这五个因素作为分析工具中的一部分。


  

  同时,《2010新指南》指出:对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分析不是一套适用单一方法的统一规则,而是一项以事实为基础的评估程序,即执法机构是运用不同的分析工具和方法来审查一项具体的并购交易是否具有严重限制竞争的效果。[6]由此可见面,对传统五步骤分析的删除将使得执法机构在实践中具有最大程度的灵活性,不仅体现在选择分析方法以分析并购交易的竞争效果的过程中,也体现在其是否决定在审查中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竞争效果或评估其他因素的方面。然而,相较于执法机构先前对任何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均需要严格按照五步骤分析的方式进行而言,《2010新指南》项下的分析方法之修改将很可能产生更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且可能使得并购当事人及其顾问为了能更好地准备申报而不得不承担更高的成本。然而,该分析方法也为并购当事人对其拟进行的交易获得通过(无论是无条件还是有条件)提供了不少的抗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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