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穆罕默德案的判决中,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都认为,如果孤立对待“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和“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这两个条件,那么就会导致产生不合理的结果, 即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几十年前曾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但之后离开香港,与香港毫无关联,如果他们在晚年时决定把香港作为永久居住地,那么他们将在香港享有居留权。 [16]为了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结果,必得断定这两个条件之间存在内在关联,即“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是指“紧接”他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确认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之前的7年。
(三)目的规则
大体而言,目的规则(purposive approach)是指首先确定立法机关制定成文法中特定法律条文的目的, 然后以此立法目的为指导,对特定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 [17]目的规则是最近几十年来在普通法区域内备受推崇的一种成文法解释规则。 英国上议院议员Lord Diplock1975年在对Carter v. Bradbeer [1975] 1 WLR 1204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如果回顾‘贵族院’在过去30年中就成文法解释问题所作的决定, 你就不能不诧异于对成文法的解释从纯粹文义解释转向目的解释的趋势。 ”[18]
香港特区法院在香港回归之初便将目的规则接纳为一种对《基本法》进行解释的基本规则。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1997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马维騉及其他人”案的判决中, 首次指出:“近年来普通法发展出的解释原则已经足够宽阔和灵活, 能够以目的规则解释这部半宪法性法律的平直语言。 ”[19]
在对吴嘉玲案的判决中,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扼要阐述了目的规则。他们认为:“解释《基本法》这样的宪法时,法院均会采用考虑立法目的这种取向, 而这方法亦已被广泛接纳。法院之所以有必要以这种取向来解释宪法,是因为宪法只陈述一般原则及表明目的, 而不会流于讲究细节和界定词义,故必然有不详尽及含糊不清之处。在解决这些疑难时, 法院必须根据宪法本身及宪法以外的其他有关资料确定宪法所宣示的原则及目的, 并把这些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