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规则
——以六件香港永久性居民界定案件的判决为中心
李纬华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
【全文】
一、引言
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自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特区法院已经就《基本法》160个条文中的超过三分之一的条文作出过解释。 [1]可以说,解释与适用《基本法》是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工作的常态。
由于《基本法》的特殊性质,尤其是它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所作的规定, 使得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解释规则发生交汇, 而这种法律解释规则交汇的背景是双方都对对方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 [2] 由于对对方的法律解释规则不了解, 所以双方对对方适用法律解释规则得出的结论不理解、 不认同。 故有学者认为,“围绕基本法解释产生的分歧、对话、协商与斗争,是香港回归以来最为突出的政治议题,也是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3]着眼于裨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法院在法律解释规则方面的沟通交流,促进《基本法》的顺利实施,我们就非常有必要了解对我们而言尚属陌生的香港特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规则。
香港至少自1844年开始, 便开始继受来自英国的普通法。 伴随普通法而来的, 便有普通法中的成文法解释(statutory interpretation)规则。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英国普通法的成文法解释规则已经在香港扎下了稳固的根基。在香港特区法院的视野中,由于《基本法》这部宪法性文件的成文性,使得他们对《基本法》的解释规则在大体上仍旧沿袭了英国普通法的成文法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