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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的完善

  

  (二)完善的途径和建议


  

  针对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体系的缺陷,本文尝试提出若干建议,旨在建立一套相对全面监督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体制,以保护人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1.事前监督机制的完善


  

  (1)完善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立案是一项法定程序,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开展侦查工作的关键步骤和依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的监督也必然以侦查机关之立案活动为起点。在我国,因为缺少信息渠道,检察机关难以掌握侦查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对立案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能动态、实时地掌握侦查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应当尝试建立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在2006年颁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也体现了多机关信息共享的精神,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案件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目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尝试相关试点工作,但总体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本文认为,要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应当重新完善现有的信息共享平台机制,明确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信息纳入信息共享平台。同时限定其必须如实地、完整、及时地将行政执法信息录入信息平台,不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这样,检察机关可以随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并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该案件,在便利立案监督工作、降低立案监督成本的同时,又实现了主要依赖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同时,任一录入信息都有受到检察机关严格审核和追查的可能,使得无形之中促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质量得以提高。


  

  此外,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工作联系,一是通过媒体广泛宣传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让更多的人知道,当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刑事强制侦查措施时,可以向侦查监督部门反映;二是与这些媒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相关媒体在工作中发现了侦查机关违法采取强制侦查措施时,也应该向检察机关反映,实现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优势互补,促进侦查权的规范化动作。


  

  (2)扩大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


  

  除了行政拘留、没收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扣)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还有权对相对人采取更严厉的人身强制措施,如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医疗、强制隔离等行政性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虽是不同的制裁机制,但出现相对人不符合羁押条件或起诉条件的情形时,则存在刑事追诉向行政处罚转换的可能性。因此,检察机关应适当地对公安机关之行政决定进行审查与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行政行为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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