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现代科技的发展,已经让世界充满风险。适应这种时代的变化,妥当运用刑法武器,对应风险社会,已经刻不容缓。但是,在这种对应当中,也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整体上还是处于前近代社会,生存和发展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风险社会涉及的问题似乎还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中国已经进入了后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恐怖犯罪问题,也让我们难以置身其外。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刑法的基本观念,笔者认为,应当维持传统的罪责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只是在应对一些新兴的犯罪方面,可以例外地考虑特别规定,而切不可本末倒置,为了追赶整体上比我们严峻得多的西方社会风险社会的潮流,误解甚至曲解“风险”的意义,夸大风险社会刑法观的意义。
【作者简介】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著:《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引注同。
参见邹易材:《风险社会语境下恶意欠薪入罪合理性之研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1月),第245页以下。
参见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适用探讨》,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1月),第275页以下。
引注同。
参见李正新:《风险社会中危险犯的改与造——以刑事立法与实践为视角》。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1月),第137页以下。
参见[日]田宫裕:《变革中的刑事法》,载《松尾浩也先生古稀祝贺纪念论文集》(上卷),成文堂1998年版,第20页。
参见[日]内田博文著:《刑法学中的历史研究意义和方法》,1997年版,第45页、第98页。
参见金尚均著:《风险社会和
刑法》,成文堂2001年版,序言部分。
参见龙敏:《秩序与自由的碰撞——论风险社会
刑法的价值冲突与协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10期,第147页。
见前引,第265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