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

  

  二、颠覆传统刑法观的倾向


  

  从一般的立场来看,当代的风险刑法观全盘否定了现行的罪责刑法的观点,提出全面放弃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从事后应对的刑法转变为事前预防的刑法,从保护法益的刑法转变为保护公民的安全感的刑法,从处罚侵害法益行为的行为转变为违反法规范行为的刑法。这种做法,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不安。


  

  如在日本,田宫裕教授就是风险刑法论的鼓吹者。他说,作为日本战后法学的特征之一,就是刑法只有在与自身性质相应的、合适妥当的场合才使用的自我限定理论,是“保守节制或者说谦抑”的方法论。但在当今的后现代社会,刑法同时肩负着近代法原理和超近代要求的二重课题。所谓刑法中的后现代,是在经过了战后50年,20世纪已经结束,即将进入21世纪的时候,日本社会,从矛盾明显并且急剧飙升的社会逐渐过渡到了转入地下并平静的社会。这个社会当中,司法实务家值得信赖,但相反地,不安也成为社会主题。所谓后现代的刑法就是这种社会当中的刑法。这里,田宫教授主张,虽说对近代的刑法谦抑论和后现代的要求要进行调和,但在以绝望的心情观察每天都在发生剧烈变化的现代混乱社会状况的时候,就会毫不犹豫地说,就刑法手段机能而言,所期待的是适应后现代的要求,刑法及其理论,必须从田园牧歌时代的刑法向后现代的、风险社会的刑法转变。[7]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