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结论,内田博文教授则表示不同的看法。按照内田教授的观点,在1960年到1980年期间,在犯罪论的方面,“尽管有使资本主义体制崩溃的担心,将罪恶感淡薄的脱轨行为,通过以报应刑为媒介的刑罚的一般、特别预防作用来加以防止,通过与国民的处罚欲求的高涨相应,恢复国民对正在动摇的体制的信赖,从此观点来看,刑法的‘社会伦理机能’得到了重视”。在刑事立法方面,“以大规模的经济、社会变动为背景,在调整‘大众化社会’、‘高度工业化社会’中的复杂社会利益,或者纠正其‘不良影响’的名义之下,国家全面地介入到了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当中”。特别是就田宫教授所列举的1980年以后的情况,内田教授有完全不同的评价。他认为,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当中前所未有的不安、不确定,致使人们对危机管理、危险管理的关心行情看涨,结果,“和‘现实如此’相比,‘应当如此’的一面在刑法理论当中色彩日见浓厚,和侵害原则、谦抑原则相矛盾的刑法的‘形成机能’问题浮出了水面”。对此,内田教授批判说,对所谓现代型犯罪的刑罚规制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不进行积极讨论,而代之以纯粹的“国民的处罚感情”乃至“处罚要求”高涨作为处罚理由,就这一点而言,就能看出上述观点的致命弱点。[8] 同样,针对风险社会刑法观所提倡的刑事干涉的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的做法,金尚均教授认为,刑法是所有的法律领域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必须贯彻最后手段性原则和谦抑原则。刑法必须以保护个人为中心,保护环境,也应当以保护市民的安全为前提。即便说环境自身是独立的法益,但其也是以保护个人法益为立法动机。同时,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也是有问题的。在只有抽象危险的阶段上,刑法就加以介入,结果就是对暧昧、不具体的法益进行保护,会导致深刻的问题。[9]
我国学者当中,关于风险社会刑法观,也有不同的看法。除了很多大力提倡者之外,持审慎态度者也不乏其人。如有学者指出,风险社会刑法观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传统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和对自由价值的实现形成威胁;二是功利导向的风险刑法容易导致对自由保障的不力。[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