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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


黎宏


【摘要】风险刑法观已经成为当代颇具影响力的刑法思想。目前,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风险”的不当理解,在研究风险刑法时出现三个倾向,需要对此予"以反思:一是对“风险”的理解过于宽泛,容易导致处罚范围扩大;二是颠覆传统刑法观的倾向,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侵犯人权提供了借口;三是偏离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倾向。所以,应当维持传统的罪责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是应对新兴犯罪时,刑法才可以作出例外规定。
【关键词】风险刑法;罪责刑法
【全文】
  

  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风险刑法”(又称“安全刑法”)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其实,上世纪八十年代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名著《风险社会》一书中将当代社会概括为“风险社会”,指出风险社会是当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里,全球性风险开始出现,使人类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1] 这种将当代社会描述为风险社会的理论对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刑法学也莫能例外。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风险社会刑法的研究当中,存在一些误解,夸大其辞以及过激的倾向,需要对风险刑法观进行冷静的反思。


  

  一、“风险”泛化的倾向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们就一直面临各种各样的自然或者社会的风险,那么,为什么说我们现在才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呢?贝克回答说,虽然风险概念从人类文明发源时就已经存在,但现在人们所面临的风险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具体来说,现代社会的风险具有不同于以往的特征:一是不可感知性和不确定性,通常表现为一些完全超乎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物质、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等;并且,其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后果不是传统的以科学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风险计算方法(如保险、保障等)所可能评估的;二是整体性和制度性。传统风险主要来自某些特定的个人和社会群体,有些人可以依靠自身的财富或者社会地位置身事外,而现代风险则是对人类整体的威胁,没有哪个群体或者个人能够幸免;同时,这种风险高度地依赖于现代社会制度,是现代社会制度变异过程中的增量或者说是副产品,因此,必须通过社会风险控制制度来控制这种制度性风险;三是平等性和全球性。现代风险的分配虽然在某些方面沿袭并固化了阶级社会中的模式即基于财富的不平等,但在更多方面却体现出一种全新的分配逻辑,它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同时,现代风险不仅表现在民族国家内部,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体现,没有民族国家边界的限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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