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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

  

  二是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宗旨。在刑法明确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基本原则的当今,应当说,刑法的最基本任务还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人们的不安感。就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来说,有没有一张被称之为刑法典的纸并不重要,执行机构的控制完全可以其他方式来进行,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更加及时、有效、灵活与便利。之所以还有一部刑法典,就是为了让生活在强势国家之下的个人有一个保护自己的自由不受国家各种名义侵犯的护身符。这种观念,只要看看现实生活当中每天在不断上演的各种假国家公权之名所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的事实,就能深刻地体会这一点。虽说西方国家目前已经进入到了自由为安全让路的时代,但西方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自由主义的熏陶,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但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在这种现状之下,贸然提倡风险刑法,大力扩张刑法处罚范围,可能会出现物极必反的效果。


  

  三是为侵犯人权提供借口。风险刑法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以刑法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让大家相信和忠诚于法律,从而达到社会安全的效果。但是,照章纳税或者遵守交通规则的规范意识,并不一定要通过刑法手段加以实现。不折不扣、毫无例外地一体实施的话,即便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能达到这种效果。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刑法具有二次规范性。即在调控各种社会关系时,首先应当适用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规。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能奏效时,才能考虑适用刑法。同时,以刑法手段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在近代以来,一直存有巨大争议。因为,规范意识即“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是人们的内心确信,涉及道德调整的范畴。而近代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道德与法律严格区分。法律判断的对象只能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不得深入到人们的内心,而用刑法手段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混淆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的界限。不仅如此,还极有可能将人们的内心思想作为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最终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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