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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限制度之检讨

  

  立法者的立法考虑与学者的学理分析并不能取代司法实务中的真实情形,那么作为审限制度真正执行者的法官是如何看待审限制度的呢?实证调查表明,与各界纷纷诟病法院对审限制度执行不力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官普遍感到案件数量多,法定的审限时间不够用。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资源极为有限,而刑事案件逐年上升,且有不少重大复杂案件。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月审限太短,即使申请延长,时间也十分有限,因此每个审判人员的工作非常繁重。根据笔者对某市城区五个基层人民法院的调研,审判资源与案件审理工作量情况大致如下表:


  

  法官们普遍反映审限过于仓促,希望能有所延长,以保障审判质量。法官的抱怨究竟是回应外界批评的托词呢,还是确实事出有因呢? 一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出:“目前审限偏短,合理性不足。《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我国尚实行的是周日休息制度,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国家实施了每周双休日制度。一个半月相当于六个星期,应扣除法定假日12 天,尚余办案时间1 个月零3 天。当前法院内部普遍推行以权力制衡为特征的审判流程管理,实行立审分离,立案庭受理公诉案件后移送刑庭至少耗时1 天,立案庭决定开庭时间一般确定于案件受理后的第12 日(为确保开庭前10 日送达起诉书副本,需留两天送达时间,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送达耗时更多) ,此时尚余办案时间20 天。法官开展证据展示、庭审及撰写打印判决书,以及公开宣判,至少耗时3 天。真正可由法官支配的时间已不足17 天。这17 天中,还要面临案件中大量存在的传唤证人出庭、休庭调查核实证据、重新鉴定以及重新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而这一切还仅仅是一名法官高效率审理一宗案件的情形。事实上,刑事法官不可能单独只办一宗案件。以我所在庭为例,一名法官年均审结70 余件计,每个月承办审结的案件就达6 件,审判用时更为紧张,法官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已成普遍现象。由于审限制度的合理性不足,不能满足审判工作客观要求,成为了超审限案件大量存在的客观原因。


  

  为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之时,将普通程序案件审限延长至两个月,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延长至一个月。”[12]应当说该法官的分析是具有说服力的,遗憾的是他也未能意识到案件超审限的根本原因所在,而是将审限制度的延长视为解决问题的出路。


  

  四、改革的走向与进路


  

  我们认为,正确解决我国积弊已久的超期审理所带来的诸多实践问题的路径在于遵循诉讼规律,彻底废除审限制度,并辅之以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具体分述如下:


  

  首先,废除审限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增加集中审理原则,以体现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的精神。也许会有学者提出,审限制度也体现了同样的立法精神,何必多此一举呢? 我们认为,虽然两者都体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旨趣,但是在体现诉讼价值诉求的层面却大异其趣。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程序所追寻的价值具有开放性与多元性(公正、效率、自由、人权、平等,等) ,而公正与效率(效益)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恒久追求在这一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具有根本性与主导性,其他价值均可解为对这两大价值的延展或以其为依归。但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价值并非处于等量齐观的地位,犯罪是对正义秩序的毁损,而刑事程序以回复正义秩序为基本使命,关涉当事人基本人权,这就决定了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的地位具有不均衡性。所以,刑事诉讼应体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价值立场。而审限制度人为地设置一条不能逾越的界线,使得法官慑于法律后果不得不在接近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戛然而止,在即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时功亏一篑,草草了结案件,从而使效率凌驾于正义之上,这也是与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背离的。而集中审理原则虽然追求效率,但却以公正为位优价值诉求,体现了合理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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