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行为主义法学”并非单纯的诉讼法理论,而是一种法理学思潮。这种思潮的基本主张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行为”,而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规则”。行为主义法学所关注的“行为”,主要是司法审判行为,对普通人的守法和违法行为则较少关注。因此,美国有“行为导向”的法学理论,但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行为论。
3.我国应当创新“民事诉讼行为论”的内涵
一般来说,现代国家的法律都以“行为”为调整对象,都是“行为规范”。但是,各国学者是否自觉地以“行为导向”进行研究并形成理论体系,则有所不同。即使存在“行为导向”的理论体系,在理论和理论之间也存在差异。就民事诉讼领域而言,大陆法系显然侧重于从部门法的角度探讨诉讼行为的概念体系,研究重点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研究的初衷是通过构建一个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来彰显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独立性。而在美国,侧重于从法理学的高度探讨法是什么,研究重点是国家的司法和执法行为,研究的目的是揭示实践中的法的运行状态,以为司法和执法行为的规制提供理论支持。
笔者认为,前述两种诉讼行为论都存在缺陷,时代呼唤赋予“民事诉讼行为论”以新的内涵。首先,就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论而言,其创立时代的社会背景已经一去不复返。目前,程序法不依赖于实体法的独立地位已经根深蒂固,只关注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研究视野已过于狭隘,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亦步亦趋的研究思路应该调整。其次,就美国的行为主义法学而言,其重视从“行为论”的角度揭示实践中运行的“法”是什么的思路值得借鉴。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虚无缥缈的行为主义研究方法落到诉讼法学这个领域的实处,尚需努力。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对国外的诉讼行为论都不应简单地移植,只能借鉴其合理因素。
在当今时代,我们倡导一种新型的“民事诉讼行为论”:即以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为研究对象,以这些诉讼行为的类型、控制、评价和制裁为基本内涵,并在这种理论内涵的指导下分析和解构各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由此所形成的诉讼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大陆法系诉讼行为论作为理论本体的“形”,美国行为主义法学重视方法的“神”,被融汇为一体。这是一种理论本体与研究方法相结合的理论体系,或者说,新的“民事诉讼行为论”本身既是一个理论体系,也是一种理论分析工具。
三、民事诉讼行为论的理论框架
民事诉讼行为论是一个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应当有自己明确的研究对象,应该建构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控制模型,形成民事诉讼行为的评价体系,创设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制裁理论。具体来说,期理论框架包括四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