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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

  

  3.民主评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民主评议”是近年来基层工作的一项创新。国发[2007]19号《通知》将“民主评议”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践中予以肯定和推广,并作为“家计调查”之后的必经程序环节,规定村民委员会接受申请之后,先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然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地方新近立法中也有少数规定民主评议程序的,如2008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7]第14条规定“必要时,可组织社区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根据基层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民主评议也称为“低保听证会”。以安徽省合肥市为例,听证由“由听证对象所在的居(村)组织、管理、实施,听证结果作为居(村)城乡低保审批的初审意见”;听证对象包括“1、日常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2、有举报或群众反映较大的在保户;3、年审时的全部在保户”;听证会组成“人员一般在15人以上,原则上为单数,具体人数由各居(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员由村民组长、群众直选的村民代表、居(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乡镇)相关人员组成,如果听证会组成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则该员予以回避”。[18]


  

  4.公示(张榜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9条规定公示对象为“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公示具体要求是“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但实际上有些地方公示的对象、次数均已突破《条例》规定,如《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19]规定“三榜定案”,即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时和在“居民递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后,要进行三次“张榜公布”。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有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国发[2007]19号《通知》也要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与之相配合,《条例》及各地文件中普遍规定了公民的举报权,这样的“举报”必然要建立在张榜公布—左右邻舍获得知情权的基础之上。可以说,“公示”属于低保的必经程序,但不应忽视对公民隐私、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障问题。


  

  5.审批时限:从申请到批准之间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等环节所需的具体时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没有作出细致规定,仅规定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从各地规定来看,主要存在三种分配方式:第一种是10:10:10模式,如《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30日的审批期限在居委会(核实)、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批)之间平均分配;第二种是5:10:10模式,如《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1]规定居委会的核实期限只是5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0日,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批的期限均是10日;第三种是《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2]规定的15:7+3+5(或7+3)模式,即前两个环节的期限共为15日,最后一个环节分不同情况确定;第四种则是《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3]规定的7:12:7模式。究竟如何分配居委会(核实)、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批)三个阶段的时间,笔者非常赞同学者的建议,“审批时间在分配上适当向居委会倾斜,至少不应少于其他两个环节的时间”,“30日的审批期限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简单的申请,可以采用简易的审批程序,主要适用于申请人为‘三无’对象的情况下。”[24]国发[2007]19号《通知》则对审批时限未作规定,有些地方则仅从管理方便角度规定“县级民政部门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有条件的可半年审批一次”[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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