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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

  

  3.扩大听证程序在社会救助中的适用


  

  对授益行政行为的申请予以拒绝的行为,因为并不涉及当事人的既得权利,一般并不视为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行为,因此不需要进行听证。但在给付行政领域,“从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越来越依赖国家给付的现实来看,对给付的拒绝实际上就是对行使基本权利的侵害”[27],因而需要通过听证或听取意见程序实现过程的公正。以美国为例,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方面,按照规定如果一项福利中止或减少之后,60日内给付领受者可以要求听证,[28]但一般认为最佳的听证是事前的听证,一也即决定生效前的听证。[29]就目前我国社会救助领域实际来看,听证较为集中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况及如何办理低保等方面,并未涉及到其他更为重要的内容,例如救助给付标准的制定以及救助的终止或缩减等。因此,无论是从民主的角度,抑或从保障相对人的生存权和社会权的高度,亟需在上述两个领域举行事前听证,当然不必完全是审判型的正式听证。


  

  4.规范社会救助的调查程序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调查的程序法规制大致有法院令状主义和行政调查程序两种模式。在我国,行政给付的调查机关主要是地方和基层行政机关,如果要采取法院令状主义,恐怕不太现实。与其不切实际强调法院令状主义式调查,倒不如设计出一套更为合理的调查程序。可以考虑法律首先明确规定行政调查的一般程序原则,再由国务院部委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调查细则等类似规章。行政给付中的调查乃至整个行政调查的一般程序要求至少包括:(1)要求行政机关事前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调查目的、时间、场所、范围等,甚至调查理由也必须事先告知;(2)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出示必要的证件;(3)调查后应将结果告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4)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尤其在强制调查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被压缩,但并未被完全否定和排除,行政主体应听取相对人口头或书面的抗辩,并将抗辩理由记录在案,以备日后解决行政争议之用。


【作者简介】
喻少如,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副教授。
【注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 2009年4月3日修正稿,资料来源:http://fzb. j1. gov. cn/ggl/200904/t20090427 571166.htm
蔡秀卿:《现代国家与行政法》,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版,第249页。
于立深:《给付行政中的警察权力》,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
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See Joel F. Handler,Discretion in Social Welfare: The Uneasy Position in the Rule of Law, 92 Yale L. J. 1270.(1983).
参见唐钧:《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从克服贫困到消除社会排斥》,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前注蔡秀卿书,第133页。
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页。
参见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248页。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参见前注蔡秀卿书,第245-272页;高秦伟:《论社会保障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构建》,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威廉姆•H•怀特科、罗姆斯•C•费德里科:《当今世界的社会福利》,解俊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号)。
深圳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见《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合民179号)。
2001年9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
200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日经福建省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8日深圳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此规章已被2008年10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所废止。
2001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2001年浙江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参见林莉红、孔繁华:《社会救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16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41号)。
参见张秀兰、朱勋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兼论社会救助法的基本特征及定位》,载《社会保障研究》2009年第1期。
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28页。
See Robert T. Steinkamp, The Welfare Recipient’s Right to a Prior Hearing,38U. Mo. Kan City L.. Rev. 93,96(1969-1970).
See Note, Due Process and the Right to a Prior Hearing in Welfare Cases,37 Fordfam L. Rev. 604(1969).转引自高秦伟:《论给付行政中的听证制度及其构建》,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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