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偶然事件对宪政制度变迁的意义

  

  五、结语


  

  在本文,笔者通过对英国《大宪章》的梳理,表达这么一个意思:在“制度——人”视野下,一方面,我们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充分现有制度,以实现我们需要的目的,比如说保护公民权利。在另外一方面,当偶然事件出现时,仍然可以在主观能动性的支配下巩固这次偶然事件带来的可能制度演进。只不过这种制度演进的实现,不仅仅需要坚持,更需要时间的经过,虽然在当时英国主要根据欲望实现,在今天则必须根据计划在“社会工程”中主动予以实现。


  

  当然,笔者从来就没有忘记一个前提,现有制度的制约,特别是基本的宪政制度的制约。我们在当下第一件事情不是去变革,而是遵守这种制度,这种遵守行为本身就有可能带来制度演进的效果,当然如果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当然更好,能够利用偶然事件以实现制度突破当然最好。


  

  简单地说,“制度——人”带来的不仅仅是制约与决定,更可能在某处偶然事件影响下的制度演进之开始。


【作者简介】
蒋志如(1979—),男;籍贯:四川金堂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苏力通过对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审理马伯里一案的深入分析,表明这么一个观点,即制度的形成很多时候都是在激情的支配下进行的;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的故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第66-72页。
关于大历史内涵的具体分析,请参见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中文版自序“为什么称为‘中国大历史’”,第1-7页。
关于中国进入转型社会,而且可能持续时间达100到200年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是唐德刚;具体分析请参见唐德刚:《晚清七十年》,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6-7页。
请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125页。
根据一些观点,绝对的决定论已经遭到否定,但决定论并非没有意义,现在更多学者主张有概率或者统计的决定论;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王大东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关于这些事实与史实的详细叙述,请参见【美】迈克尔·V·C·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诺曼征服、约翰统治下及玫瑰战争时期的人物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104页;或者请参见蒋志如:《转型宪政社会的权利风险——以英国《大宪章》时代的权利为中心的分析》,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7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关于这一点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在中国的法治路上》,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8-87页。
欧洲封建制度的结束,根据马克垚的看法,到15世纪(具体分析请参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第1页);另外,还可以参看冯天瑜对此的划分,他认为6-8世纪为准封建期,9-10世纪为封建成熟期,14-16为封建晚期,16世纪以下为延续与解体时期(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见蒋志如:《论英国早期两次宪政制度的演进》,载《求索》2010年第3期,第158-160页;以及请参见阎照祥:《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美】迈克尔·V·C·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诺曼征服、约翰统治下及玫瑰战争时期的人物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以及注释66.
【英】詹姆斯·C·霍尔特:《大宪章》,毕竞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学者强世功就认为法律(制度)也有被神话的现象;具体请参见强世功:《司法审查的迷雾——马伯里诉麦迪逊安的政治意涵》,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第417页。
对此的详细叙述与分析,请参见徐震宇:《自由的缔造者:无地王约翰、反叛贵族与大宪章的诞生》,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0-93页。
徐震宇:《自由的缔造者:无地王约翰、反叛贵族与大宪章的诞生》,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0-104页。
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193页。
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注释
对此,请参见蒋志如:《转型宪政社会的权利风险——以英国《大宪章》时代的权利为中心的分析》,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7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英】詹姆斯·C·霍尔特:《大宪章》,毕竞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关于柯克与詹姆斯国王的斗争的详细分析,请参见陈绪刚:《法律职业与法治——以英格兰为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266页。
大宪章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徐震宇:《自由的缔造者:无地王约翰、反叛贵族与大宪章的诞生》,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254页)和对这些内容进行分类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转型宪政社会的权利风险——以英国《大宪章》时代的权利为中心的分析》,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7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请参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101页。
【英】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对此,请请参见【英】詹姆斯·C·霍尔特:《大宪章》,毕竞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151页。
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193页。
【美】理查德·波斯纳:《资本主义的失败》,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美】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杨宁李韵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另外,对于引文中的着重号属于笔者所加!
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见【法】让·韦尔东:《中世纪的旅行》,赵克菲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更为详细的分析可以参见该书的这一节,即“从欲望到需要”。
自从科学技术革命、启蒙运动开始之后,人类社会依据理性而生活的时代开启了,而且在现代达到至极,在后来又有了对理性滥用的反思,开始重视人类的非理性行为(对此可以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关于这两次转型的描绘与分析,可以参见唐德刚:《晚清七十年》,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3-7页。
关于法治、制度演进的政府推进模式与自然演进模式的思考,可以参见蒋志如:《路在何方?》,载里赞主编:《望江法学》第2期,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215页。
关于对秋菊困惑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9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