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在这时的国王和贵族如果能够取得成就也只能是制度的服从,而不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去突破。进一步说,出现《大宪章》文件的后果,不是对当时制度的突破,而仅仅是一件偶然事件而已,谁也没有当真。
三、重复的意义
现在,我们已然明白,签订《大宪章》这一事件在当时只是偶然事件或者说例外情况,它超越了当时社会封建制度底线,根本无法得到整个社会承认,因为它除了声称传统习惯权利外,还涵盖太多对国王权力的制约。在当时教会,不仅仅没有得到教皇认可,反而英诺森三世认为《大宪章》无视国王的权利和荣誉,并颁布训令解除它的效力,还要威胁如果要约翰遵守的任何人都可能面临破门律的惩罚[10]。在英国,不仅仅贵族没有在签约后立即就信任约翰王,而且还继续保持对当时伦敦的控制,以至于约翰王在1215年9月与贵族发生内战,正如霍尔特所评价的,即“1215年《大宪章》是个失败。它的目标是和平,但却引发了战争[11]”。
但是,它的确在英国宪政史上占据重要地位,成为限制国王权力的重要文献,是近代宪政的萌芽,不管是否是想为近现代宪政寻找一个看得见开始点(方便于识记),抑或者是想创造一个史诗和神话[12]以得到信仰。如果要将之作为宪政制度演进的开始,即从封建宪政制度演进到近现代宪政的开始,则必须看看这个萌芽在什么条件下被跟进,跟进的过程,以及以什么方式跟进,最终让我们看见这个萌芽和跟进与以前相比较而言的确属于新宪政制度的范畴!具体分析如下:
由约翰开始与贵族的内战,随着约翰的去世和亨利三世的继位而逐渐结束。但是,在结束之前,虽然辅政大臣马歇尔的衷心支持,但法国菲利普的太子路易八世依然在英国骑马驰骋,梦想着建立威廉一世一样的事业,而且还有一些贵族的支持[13]。为了取得对法国入侵战争的胜利,由辅政大臣威廉·马歇尔主导的、由亨利三世签署的《大宪章》在1216、1217年得到两次重申,取得了贵族的绝大多数的支持,路易八世灰溜溜地逃回欧洲大陆;1219年马歇尔去世之后,亨利三世继续在1218年、1223年再次确认,在1225年重新签署《大宪章》——在这时,英国的贵族心理才对政府放心[14]。
如果我们再把历史拉长,根据齐延平的描绘[15]:首先,在1258年,亨利三世逼迫接受另外一个大宪章即《牛津条例》,这个文件是在大宪章的基础上起草的,而且该条例重申自由大宪章个必须得到遵守。其次,在爱德华一世的1297年,大宪章再次得到确认,宣布大宪章必须得到遵守,任何与大宪章条文相抵触的判决归于无效——在这里,齐延平教授指出,在大宪章从颁布到1297年的80年中,其得到32次确认[16]。再次,在爱德华三世时,大宪章进入到司法领域,而且议会也开始对大宪章进行多方面的创造性解释,补充和完善了大宪章的内容。
然而,在随后的日子里,《大宪章》被遗忘,即使在莎士比亚的戏剧《约翰王》也没有提及这一文献[17]。直到柯克大法官的17世纪,在他的领导下、法律家的共同努力下,《大宪章》重新成为重要性的政治文件[18];然而,在这时不再局限于贵族与国王的斗争,在于司法权与国王代表的形成权的对抗,也就是说已经形成新的内容,具备了新的政治涵义,即这才是真正的近代宪政[19],而不再是封建社会宪政制度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