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时的人们不需要思考多少,因为虽然已经有文艺复兴的搅动,但科学理性精神、理性主义依然没有开启。进一步说,则这时的人们,包括那些重要的人物,他们的行事主要在自己的利益需要、自己的本能支配下完成的;如果用学者费孝通的话来说,依据“欲望”行事,具体而言,即:
“……有很多行为我们自以为是用来达到某种欲望或者目的,而在客观的检讨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行为却在满足主观上并没有自觉的需要,而且行为和所说的目的之间毫无实在的关联……
……欲望经历了文化的陶冶可以作为行为的指导,结果是印合于生存的条件。但这种印合并不是自觉的,并不是计划的……是天工,而非人力……[28]”。
简而言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一切都是自然而然发生,而不是苦心经营的结果,如果对于一个具体的人而言或许会有所偏差,但对于制度演进绝对合宜。那么,我们就可以这样做出结论,作为当时处在13到17世纪初叶的英国,也是如是;如果根据本文的分析对象看,从《大宪章》开始的英国宪政制度演进就是在没有任何计划,就是带着他们的各种欲望呈现在我们眼前的!
然而,在中国今天所处的时代,虽然不是欲望消失的时代[29],但至少也属于在很多事情上需要计划的时代。特别是在重大事务上,我们需要预先调查、规划,以形成一个系统,以避免盲目下的失误;进一步说则是出于人们常常所谓的“社会工程”需要理性计划的时代。同时,中国当下也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不同于传统中国的改朝换代,而是处于“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李鸿章语)”下的社会转型,即使与中国当年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转型都有差别。而在秦汉转型成功之时,也已经有二三百年的时间,在近代以来的转型,根据唐德刚先生的观点,如果能够在2040年转型成功就已经足够幸运[30]。今天已经2010年,在未来三十年能够成功,实属渺茫,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我们还会在转型社会之中,而且属于转型社会的艰难时期。
因此,对于处在常常需要计划或者规划(而不是一个根据欲望生活的时代),又处于转型时期而且是转型的艰难期的中国来说,在思考从《大宪章》就开始英国宪政制度演进的事件时,就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
首先,在转型社会中,偶然事件或者说例外事件会很多。因为转型就意味着新旧制度、思想、利益的交替,属于多种利益的博弈,那么在这里出现的与我们平常所熟悉事务不一样的事件与行为就属于一种例外,而且在科技加速发展的今天与各种思想交汇的今天,这种例外出现的频率会增加,至少比当时的英国大宪章时代更多。
这种例外或者偶然的增加,可能对社会发展有利,更可能对社会发展有阻碍;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可能成为制度演进的一次机会;对于后者限制其运行范围,甚至让其成为流星而已,对于前者我们必须有决心坚持(这需要条件的支撑,即下面的分析)。
一言以蔽之,在今天中国,有若干偶然事件值得我们重视,都有可能是机会——这是大宪章事件能够带来的第一个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