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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事件对宪政制度变迁的意义

  

  综上所述,在1215年的约翰签署《大宪章》作为封建宪政制度的偶然事件,或者说例外。这一例外本身对宪政制度演进并没有高概率性,或者说更可以说具有偶然性,可能昙花一现;但经过双重意义上的重复,即对《大宪章》本文本身不断的直接重复和通过司法实践的间接重复,就达到了使一个偶然事件或者例外事件转变为宪政制度真正演进的效果,而且成为向近现代宪政制度演进的重要步骤。它的神话意义得以确立!这种情况,以轮船在大海上颠簸作为比喻,或许也比较恰当,即“在正常情况下,船总是在稳定的均衡附近波动,但当船被倾斜超过某一角度之后,就不再具有回归均衡的倾向了;相反,却具有了远离原来均衡的倾斜[25]”。


  

  实际上,不仅仅对于宪政制度,而且即使对于任何一项已经远远超出其社会背景、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制度,(不断)重复的意义还在于将它们之间有脱节情况;通过时间,还要通过坚持——无论是有意识的坚持,还是由于个人、民族性格的坚持,才能达到。否则,在最初越美丽、越理想就实际上给我们带来的伤害越大,因为这相当于这个国家运行两套规则,治理者可以非常容易的运用其中一套规则去对付公民的任何主张,如果你在他面前主张实际习惯法,他会用理想“法”要求你,当你说理想“法”,他却时刻运用习惯法。简而言之,一句话,在治理者面前我们手无寸铁,而他却拿着枪和大炮,而且还没有规则制约他甚至没有办法制约他,因为那是在一个冷兵器时代,也是暴力横行的时代。


  

  四、中国语境下的思考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变化,不仅仅在经济、科技上得到展现,而且在制度上变迁也如是,至少在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则、制度的变迁如是。鉴于如此情况,我们有必要从英国宪政制度演进的历史进程,特别是上述的一个偶然事件在制度变迁中所能带来的效果吸收和借鉴一些经验和教训!


  

  当然,在分析之前,还必须对英国早期宪政制度演进的事实做进一步分析,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们取得如此效果的主观心态如何?这对于我们来说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因为我们在借鉴与吸收时,同样带着各种各样的态度,虽然我们有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但它的确存在,而且对我们影响甚巨。


  

  大宪章从颁布到有制度演进之功约有几百年,即从1215年的13世纪初叶到柯克时代的17世纪初叶。这段时间不仅仅是中世纪,在其晚期也是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的时期。在这段时期,虽然正如一些研究中世纪的学者所言,在中世纪“……人口逐渐增加,财富得以聚集,城市得到发展,教育得到振兴,疆域也在扩张。这几个世纪,我们也看到了宗教改革、学术进步……社会形态的变化”,它“……不是一个沉睡的、可怕的时代,而是一个充满变化的时代[26]”。


  

  但是,中世纪在整体上,如果与近代工业革命之时的情况作比较的话(还不要说和今天比较)还是匍匐在宗教统治之下,连王权也只处在正在加强的过程中(即处在王权与神权的相互斗争的进程历史中),而且社会生活还极为简单,生活的范围也主要在社区[27]。如果简单地说,对于中世纪的百姓而言,他们生活在一个“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时代;虽然在今天以大历史的视野看的话,则可以说那是一个充满着变化的中世纪,但对具体的人而言,绝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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