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偶然”事件的《大宪章》出台
首先,我们需要把握《大宪章》签订的前因,具体描绘如下[6]:
在1199年,约翰在理查德去世后立即登基,成为国王。在这时,他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巩固自己的国王位置,避免有继承权的阿瑟乘虚而入。为此,他开始向不愿意随他到大陆地区服役的贵族征收两马克的盾牌金,准备法国国王菲利普二世随时可能的入侵;随后通过游说赢得本来是阿瑟支持者的效忠,并迫使菲利普签订和平条约,巩固了统治。
本来可以高枕无忧的约翰王却与自己的妻子伊莎贝拉离婚,迎娶另外一个伊莎贝拉,而后一个伊莎贝拉却本来应该是强大的法国贵族休十世的强烈憎恨。法国王国、休与阿瑟勾结起来,发动了针对约翰的战争:在战争伊始,约翰占据上风并俘虏阿瑟,不过阿瑟却去世,而且死因不明。这导致了后期战争的失败,结果是在1204大陆的全部领土失去,成为法国的一部分。
约翰要夺回在大陆失去的领土,则必须发动另外一场战争,为了准备这场战争,他向他的封臣征收各种各样的捐税,还包括了对教会财产(为此他得罪了当时非常强势的教皇,英诺森三世)。虽然最终达到获取财富以应付即将发动战争的目的,却由此引起贵族的抱怨与反抗,认为国王侵犯他们的习惯权利。
然而,贵族的抱怨与反抗并没有影响约翰的计划,倒是约翰与教皇的斗争、与布里奥斯的斗争,让战争在1214年才开始,也在1214年结束,而且还是以约翰失败而告终。带着战争失败的结果,约翰回到英国。贵族乘着国王处于弱势时,在1215年6月约翰与贵族在兰尼米德签订大宪章。
在该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几个行为点,即约翰王登基、休妻再娶妻、杀阿瑟、与教皇和布里奥斯斗争、战争再次失败、签订大宪章。这些点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特别是在去掉其中一个点或者两个点更是如是,换句话来说,即它们存在着若干偶然性,如果这些点间隔越大,偶然性则越大。在另一方面,必须注意,这一个过程中,如果在前面的几个点中,可以说存在着较小发生概率,只不过越到后来,则发生概率越高。因此,我们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签订大宪章这一个事件本身是一系列事件逐渐积累的结果,而非当事人双方计划之后果,只不过在这时选择的空间就越小。
对此,在笔者看来,对此两种相对立的评价,可以放在“制度—人”的视角观察则可以看到它们的和谐,即我们通常的选择是遵从既有制度,而不是突破现有制度,个人或许能够补充或者修正这个制度,但一个人肯定不行,那是整个社会共同活动的结果[7]。具体到这里,即:
一方面,如果从当时的宪政制度,即封建制度看,在约翰时期时,还处于运行的发展时期,而且还不属于巅峰时期(无论是欧洲大陆看,还是从英国看都是如此)[8]。因此,我们可以说在该制度下,作为具体的国王即使在自己的个人性格强势下,也通常是充分利用与发挥或者说去完善当时宪政制度。
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但即使有一些事件在事实上导致了既有该制度“突破”,也最多只能看成偶然事件,甚至例外事件,因为参与其中的当事人没有对该事件所带来的后果抱有多大希望,而仅仅希望在该事件中收获当时已经达成的私人利益而已,正因为如此,才有人指责那些签订大宪章的贵族的私心,以及认为这个《大宪章》是一个封建契约而已,不值那么多赞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