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有利之处就是我们大致知道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但仅仅是大致的方向,实际上是中国社会再造的过程。虽然指引我们的制度,甚至是基本的宪政制度不可能我们全盘照搬的,但这些西方宪政制度(特别是英国、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事件与发展过程所蕴含的思维方式值得我们思考。至少,未来的制度在制度设计时,在功能上必须达到相似效果。也就是说,中国今天在制度演进上,比当年英国宪政制度演进时有一个有利之处,知道演进的大致“终点”(实际上没有终点,至少相对于今天而言,有一个中间的终点而已)。那么我们在制度演进中所能采取的态度就不再是“欲望”的支配下的事业,而是在计划之下,坚持的一种事业,即对之不断重复,以成为一种制度。
进一步说,中国制度演进过程中,我们可以对他人运行非常成熟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与思考,以对该制度有全盘的把握,不仅仅需要理解与思考这些制度运行的通行规则,还需要研究该制度运行的例外,甚至是若干列外;同时需要对这些制度在中国语境运行的正功能、负功能进行恰当考虑,特别是负功能需要以之作为制度运行例外的例外,最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简而言之,我们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即要充分熟悉西方,又要真正理解自己(优点与不足),使中国当下的制度优点与西方制度的优点实现宪政制度再造。
一言以蔽之,即计划下的宪政制度演进,而非自然演进下的制度演进[31]——这是中国语境下的再思考。
再次,如果要做到这一点,甚至更好地做到这一点,还必须对现状有个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充分难度考虑与时间的长期性。有了目标与方向还不够,还需要知道“起点”与“终点”之间到底有多少阶段需要经过,更需要困难需要克服,还应该知道经过这些阶段需要大致多少时间(通常来说,都需要长时段才能经过)。我们才会有耐心、一步一步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比较顺畅地解决问题,也不会被其他不必要的细节性的法律问题羁绊;才会愿意让制度演进在时间的长河中慢慢流转。
这时,通过对制度演进的一种初始位置的思考与分析,可以在制度演进在起点与终点之间划分出若干清晰的阶段,或许转型问题就没有那么难了,还可以对现有制度充分利用,对该制度的突破也就会信心满满,实现也指日可待。只有这样的计划与规划才是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而不是沙滩上,这样才能使制度演进事业少走弯路,可以让公民少经历“秋菊的困惑[32]”。实际上,对于中国这种后发型国家,现有制度与演进的理想制度必然存在太多差异,甚至属于异质性差异,实际上也是巨大差距;理想制度的落实过程(亦即从起点到终点的过程),就相当于将一同浑水沉淀,通过时间的经过,阶段的经过,清浊立现。
一言以蔽之,必须考虑制度演进的时间性与艰难性特点——这是大宪章事件能够带来的第二点启示。
总而言之,在中国语境,在笔者看来,《大宪章》作为英国宪政制度演进的偶然事件时,我们至少可以学到:在今天可以理性思考的时代,我们如何利用偶然性事件,以及如何充分利用当下制度以实现制度突破;同时,在起点与终点之间可以看到若干阶段,在阶段中通过时间、主观毅力的坚持以早日到达我们现在看到的方向性的、大致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