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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

  

  (二)侦查相关性原理的指导意义


  

  确认侦查的相对性原理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侦查活动中相对性现象的认识,冷静分析侦查过程中对侦查有利和不利的主客观条件和因素,实事求是地设计侦查的手段、方法和程序,推动我国侦查制度和刑事证明制度的科学化。该原理对我们的具体指导作用是多方面的,笔者简述如下:


  

  1.在侦查方略上,应克服不科学的方式。


  

  我国一些侦查指挥人员在实践中,习惯于用强硬命令的方式指挥破案,如要求所谓的“办成铁案”、“限死期破案”等。这种方式若用于表明同犯罪作斗争的决心无疑是可贵的,但若用于侦查实践则是逆反科学的。依照侦查的相对性原理,能否破案与客观案情和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等均有关联,但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不起着决定作用。“办成铁案”、“限死期破案”的做法似乎过分强调了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而物极必反,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的出现。只有真正认识到能否破案只是相对的,才能冷静和科学地确立侦查方略。


  

  2.在侦查立案上,应严格防止弄虚作假。


  

  侦查立案是国家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第一步程序,它意味着国家开始对某些人作为刑事被害人予以保护,并将对另一些人作为犯罪嫌疑人予以限制或剥夺权利。从侦查对象的相对性原理来看,侦查机关对于哪些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案、对于哪些案件不应当立案带有主观的色彩,容易出现恣意立案或不立案的情况。我国侦查实践中的“立案不实”现象即为典型表现,现在这种做法虽有所减少但并未杜绝。这说明侦查立案的“打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3.在侦查策略上,应从“扬长避短”方面选择突破口。


  

  侦查的相对性原理具体明晰了侦查工作中“道魔争高”的规律,它说明客观上分别存在着对犯罪和侦查有利和不利的诸多因素,而且这些因素是相对的。因此,我们在侦查策略上应作“扬长避短”的选择,“当我们对犯罪与侦查的有利与不利有一个哪怕是模糊认识的时候,我们的注意力便会转到将犯罪的有利条件压缩到最小限度,如何扩大侦查工作的优势,如何从有利于犯罪的方面寻找突破口,等等。”(注:发案率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与总人口的比值,即发案率=年发案数/总人口数;犯罪率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犯罪人数与总人口的比值,即犯罪率=刑事犯罪人数/总人口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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