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传统做法可视为这方面的代表。在西方国家,“传统的与警察有关的犯罪统计主要为发案率与破案率。人们往往把发案率与破案率视为衡量警察工作的好坏,效益高低的唯一尺度。”[4]我国至今在侦查实践似乎沿袭着这种做法。(注:我国自1996年在基层公安机关进行了警务评价体系的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然没有根本改变评价侦查人员业绩好坏时过于重视破案率的做法。)比如,我国一些地方的总结报告中常见:“今年发案率比去年下降10%”等话,以此来表明侦查机关取得的成绩;我国公安部在制定公安业务指导思想时,一度“以发案多少作为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稳定程度的标准,甚至一再提出将刑事犯罪控制在万分之四的要求”[5]。
(二)相对说
美国学者查尔斯·奥哈拉则持与上述观点完全相反的看法,他批评说,“一种普遍存在的错误概念认为:每一起犯罪从本质上说,都是能够破获的”[6],他肯定很多犯罪案件将无法侦破。我国学者曲玉斌也认为:“从总体上说,由于客观上存在着对犯罪活动有利的方面,尽管‘事物是可以认知的’,但现实中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还有各种局限,我们工作还有某些失误,客观与主观叠加起来,就会出现‘无头案’,这就是侦查工作的现实。”[7]这些是“相对说”的代表,他们坚信侦查破案只能是相对的。
在“相对说”的理论支持下,一些国家在评价侦查人员工作的效益方面采取了与前者迥然不同的做法。其一,在衡量标准上,采取多种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既重视发案率与破案率的统计,又重视公众安全感等其它多种参数。具体来说,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着第四次警务革命逐步建立了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的衡量标准体系,其中客观评价包括发案率、发案数、发案时钟、各类案件的比例、警察与人口的比例、发案动态趋势、破案率等,主观评价包括被害人调查、社会安全感调查、公众对警察的满意程度、工作重点评价、警民关系调查等。[8]其二,客观认识发案率或犯罪率,不再简单地将发案率或犯罪率归为侦查人员的无能,而是将发案率上升看作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冲突的产物,承认发案率或犯罪率的升降有其自身的规律,它不以侦查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侦查人员对发案率的抑制作用不是决定性的。英国在这一点上表现的更为激进,其警察部门在很久以来衡量警察业绩以接报案数为标准,如果警察发现的案子越多则其被提升越快。[9]对此,英国艾克塞特大学警察研究中心主任比尔·塔夫曼解释说:“犯罪率高不一定是坏事。首先,立案率高反映警察工作认真、负责,反映立案与报案渠道畅通。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案率高是警察效率高的标志。其次,犯罪率上升可以正确反映警察工作,可以使警察部门向政府申请更多的预算与器材装备。”因此,“犯罪率上升说明警察工作不得力”的命题也不能成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