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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

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


刘品新


【摘要】关于刑事案件的破案率能否达到百分之百,在中外均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正反比较,提出了较为科学的态度,进而升华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具体而言,侦查相对性原理包括侦查对象的相对性与侦查结果的相对性。它对于认识侦查活动与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侦查;相对性原理;侦查方略;证明标准
【全文】
  

  一、引言


  

  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工作随后开展。这样自然而然地提出一个问题:案件是否一定能侦破?或者说惩罚是否一定不可避免?这在侦查学界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回答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侦查领域的一个形而上的哲学话题,它更与侦查工作和侦查人员密切相关,其中至少涉及侦查工作的基本理念、关系到对侦查人员业绩的评估以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定等。


  

  二、针锋相对的理论纷争


  

  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笔者将其概括为绝对说与相对说。


  

  (一)绝对说


  

  前苏联学者拉·别尔金认为,“要实现一种罪行必然实施具体方法,不管犯罪方法是重复性的还是‘独一无二’的,都是罪犯的一种名片,都可以给破案工作提供情报,因此惩罚不可避免”[1]。我国学者武汉也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物质运动,它与整个世界的物质运动一样,必取一定形态,并按一定的客观规律发生发展。因此,必须确信犯罪行为是可以认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侦破的”[2]。这可以视作“绝对说”的代表,他们认为“从理论上说,任何犯罪案件都是可以侦破的”。[3]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率可以达到百分之百”。


  

  在“绝对说”的理论支持下,一些国家曾在侦查实践中片面强调降低发案率(或犯罪率)(注:发案率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与总人口的比值,即发案率=年发案数/总人口数;犯罪率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犯罪人数与总人口的比值,即犯罪率=刑事犯罪人数/总人口数。)、提高破案率(注:破案率一般是指一定时间内立案数中的破案数与立案数的比值,即破案率=立案数中的破案数/立案数。),甚至把发案率和破案率当作考核侦查人员业绩的唯一标准,而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其他方面。这种做法的道理似乎很显然:其一,既然犯罪是可以认识的,犯罪案件是可以侦破的,那么,对于未能侦破的案件理所当然应归为侦查人员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济、工作不负责任等。其二,破案率的高低对威慑预防犯罪有着重要影响,若破案率很高则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部分犯罪的发生,从而减少犯罪;(注:这一点早为人们所认识和验证。例如贝卡利亚说过:“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边沁说过:“除非存在免受刑法惩罚之希望,否则没人愿意去犯罪。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不会有人犯罪了。难道有这样愚蠢的人,除了因徒劳的尝试而蒙羞外,肯定一无所获却仍然冒险去犯罪?”列宁也说过:“惩罚的预防作用不完全决定于惩罚的残酷性,而是决定于惩罚的不可避免性。重要的不是对犯罪处以严厉的惩罚,而是一件犯罪事件也不应未经揭露就忽略过去。”以上内容请分别参见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西南政法学院编印,第55页;边沁著《立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列宁著《列宁全集》,第4卷第226页。)因此反过来说,发案率增高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破案能力的降低,亦可归结为侦查人员素质的低下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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