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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

  

  诚然,每一个侦查人员都明确和坚信“案件是一定能够侦破的”,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增加侦查人员在工作中的信心。但从实践中看,这种观点因为不符合客观实际,已经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至少我们已经饱尝了刑事案件统计数字不准的教训。现在,我国虽然在刑事案件统计方面已经基本摆脱“绝对说”的拘束,却在侦查工作中仍或多或少受着“绝对说”的不良影响。


  

  四、侦查相对性原理的提出


  

  总结以上正反两方面的论述,不难发现在侦查实践中侦查破案的相对性总是客观存在着。而且,这种相对性不仅仅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实际上它对于侦查工作乃至其它刑事司法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考虑到侦查相对性是侦查活动中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笔者认为,不妨将之界定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在目前人们对侦查的相对性普遍认识不足的情况下,明确侦查相对性原理的提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侦查相对性原理的完整涵义


  

  所谓侦查的相对性原理,其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不可能也不必完全查明全部刑事案件事实,即便破案后得来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不可能也不必完全吻合。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它细分应当包括侦查对象的相对性与侦查结果的相对性两个方面:


  

  1.侦查对象的相对性


  

  侦查对象的相对性是指侦查的对象是相对的,即侦查人员所需要进行侦查的犯罪案件不可能也不必是全部刑事犯罪案件。换言之,对某一案件是否开展侦查总是相对意义上的,没有绝对的定规。从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侦查人员予以侦查的只是全部犯罪案件的一部分,主要是由侦查机关发现、被害人或第三人告发的且需要采用侦查手段的犯罪案件。对于那些实际上已经发生、但因种种原因未被被害人、第三人或侦查机构所知晓的犯罪案件,对于那些实际上已经发生、但无需施用侦查手段的犯罪案件,均不必展开侦查。一般来说,侦查机关接受犯罪案件后,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立案标准进行筛选、过滤,剔除不够立案标准的案件。由于这一环节是侦查的前提程序,而其过程带有人为的色彩,并非纯客观的测量,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查工作的成败,影响今后侦查工作的展开。


  

  2.侦查结果的相对性


  

  侦查结果的相对性又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侦查活动不可能也不必破获业已立案的全部案件。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内,侦查机关能够破获的总是部分案件,不可能全部案件都得到破获;那些所谓“无案不破”的要求是不切实际的,更是荒谬的。其二,侦查活动不可能也不必查明业已立案的具体个案的全部事实。在个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或要素的查明只能是一部分,不可能完全认识案情;因此,只要侦查人员查明了案件主要事实,获取了相应证据,就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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