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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

  

  三、思辩


  

  “道魔争高”是侦查领域中一个永恒的规律,犯罪案件能否一定被侦破也就成了一个永恒的话题,然而“绝对说”与“相对说”显然是两种水火不容的答案。那么,在此问题上究竟哪一个是科学的态度?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理论考量


  

  1.“绝对说”的错误


  

  综观那些肯定案件一定能够被侦破的“绝对说”观点,纵然具体理由可以道出千万条,但核心的理由都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点:从哲学的角度而言,“万事万物都是可知的”,既然犯罪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有一个过程,因而同样是可以认识的。殊不知,这种观点同人类追求真理的良好愿望一样,只能期望绝对真理是可以无限接近的,事实上就人类历史长河中某一特定时期而言人们永远不可能达到绝对真理。从司法活动的历史来看,自犯罪现象出现起至今,人类对犯罪案件的侦查从来就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侦破。


  

  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侦查这种调查活动同人类的科学研究活动还有着实质性不同。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在于揭示客观真理,客观真理对于科学研究来说是全部的价值体现,为了实现对客观真理的认识,科学研究可以不惜代价、不计成本、不受时空限制;而侦查活动则不然。一方面,侦查的对象是特定犯罪人实施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犯罪行为所形成的案件事实,属于人为的事实,它不可避免地带上了犯罪人的心理因素和主观意识,人们不可能完全向认识客观真理一样对之予以认识;另一方面,侦查是为了还原业已成为过去的事实,从哲学上讲即便同一个主体也不可能重现他曾经实施的行为,况且侦查活动还必须受到时间和经费的限制,因此这种查明在客观上只能是不全面的。


  

  “绝对说”所犯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对此还可以依据我国著名学者何家弘教授创造的“低限”理论(注:关于“低限”理念,可参见何家弘著《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3-195页。)从侧面予以进一步说明。何家弘教授是主张“大同一认定”学说的,他认为对每一起案件的侦查过程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他在研究同一认定条件的过程中,提出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保持稳定的时间存在一个“低限”,其表现为每一个具体的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保持基本不变的必要时间。按照“低限”理论,如果侦查工作的开展超过了“低限”时间,客体特征发生量变就会超过一定限度,进而引起质变,丧失同一认定的客观条件,这样就无法做出科学的同一认定过程。例如对于案发时间非常久远、时过境迁的刑事案件,通常侦查人员能够依赖的各种痕迹物证已经灭失殆尽或者发生了重大改变,这种情况下就无法说肯定能破案。这样的案子自纳入侦查程序时起,一般就注定成为破获不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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