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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

  

  侦查活动作为一种司法活动,以公正、效率和秩序等多元化的价值为内在目标,这些目标之间还存在着冲突。对刑事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固然与侦查的理念相合,但若因此而牺牲其它的价值目标如效率和秩序为代价,则物极必反,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侦查活动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造成了侦查的相对性属于人们的理性选择。换言之,绝对真理的侦查观向后退了一步,以相对真理的形式表现出来,人们无需强求绝对地解释一切案件事实。


  

  (二)实践证明


  

  侦查实践一直向人们证明,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破案率能达到100%。这里援引一组统计资料:美国1987年总破案率为20.1%,原联邦德国1987年总破案率为45.6%,英国1982年总破案率为36.6%,法国1982年总破案率为39.5%,日本1982年总破案率为59.9%,上述国家平均破案率为40.32%。[12]这些数据表明,世界各国作案人由于侦查工作不能破案而逃避惩罚的并不在少数(若把犯罪未被发现致使侦查工作从未开展的情况计算在内,则结果会更多一些)。诚如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所言:“不受惩罚的机会实在太多了……在意大利,逃避惩罚的罪犯人数据估计约占犯罪总数的60%,其原因或许是他们未被警察发现,或许是缺乏提交审判的证据……”[13]


  

  相比而言,我国侦查破案率还算比较偏高的。根据《1996年全国刑事案件统计》,1999年全国立案共1600676件,破案共1279058件,[14]破案率大约为79.9%。姑且暂不考虑这些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恐怕要想再提高破案率使得达到“无案不破”的效果则肯定是不可能的。我国著名侦查专家武和平曾说过:“一般案件的破案率,实事求是来讲,仅在30%左右浮动,重特大案件发案统计接近事实,但其破案率平均也仅在40%-50%之间,有的地区甚至更低。”[15]这是对侦查实践中破案率的现实评价。


  

  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曾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绝对说”的观点行事,一度过分强调降低发案率与提高破案率,结果许多侦查机关进行虚假立案,甚至不破不立,造成这一阶段出现严重的“立案严重不实、隐案大量存在”的局面。据公安部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87年对福建、浙江公安厅及湖北省宜昌地区公安处立案不实现象进行抽样调查,两省一地区刑事案件的平均立案率只有23.77%,即有76.33%的犯罪没有纳入犯罪统计之中而成为隐案。(注:现在西方一些国家的侦查体制改革出现了一种新趋势,规定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如黑社会犯罪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采取一定的侦查手段。这种改革仍然没有根本改变侦查体制整体上所具有的“犯罪在前,侦查在后”的先天不足。)[16]众所周知,立案不实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这在西方国家亦不罕见。但我国在这一阶段的隐案与西方国家的隐案在来源上则有很大不同,我国主要来源于侦查机关对于所获悉的犯罪行为没有如实登记,西方国家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没有报案,两者形成鲜明的对比。[17]为了促使犯罪统计能够尽可能接近于犯罪的实际情况,公安部不得不从1987年开始,就三令五申要纠正立案不实之风,到了1992年公安部更是宣布把犯罪统计的刑事案件立案数改为向警方报案数。[18]此后我国的立案不实状况才有所好转。反思这段历史的时候,我国有的学者将其中犯罪统计弄虚作假的原因归纳为,“随着1983年刑事案件发案率的大幅度下降,决策机关对社会治安潜在的严峻形势估计不足,提出了一系列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如社会治安要‘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刑事案件要‘稳中有降’等,并把低发案率和高破案率纳入岗位责任制和基层领导的任期目标,从而导致了在立案数的统计上,相互攀比,层层把关的弄虚作假,严重掩盖了实际的发案数”。[19]笔者认为,这些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绝对说”对侦查实践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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