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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

  

  2.“相对说”的现实性与合理性


  

  具体支持“案件不一定能够被侦破”观点的理由,涉及宏观和微观、主观与客观、抽象与具体等方方面面。笔者认为,侦查工作具有局限性决定了“相对说”的现实性,司法价值的多元与冲突决定了“相对说”的合理性,这是两条最强有力的理由。


  

  (1)侦查工作的局限性


  

  首先,侦查工作的认识过程具有逆向性。侦查破案就如同考证历史,侦查人员总是千方百计“再现”过去的案件情况,而他并没有亲眼目睹犯罪过程,他只能察觉犯罪结果本身,有时甚至连犯罪结果也没有看到,这样要复原“历史”不可能达到同“历史”原貌毫无二致。换言之,犯罪在前,侦查在后,这个顺序决定了侦查工作先天性不足。(注:现在西方一些国家的侦查体制改革出现了一种新趋势,规定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如黑社会犯罪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采取一定的侦查手段。这种改革仍然没有根本改变侦查体制整体上所具有的“犯罪在前,侦查在后”的先天不足。)


  

  其次,侦查工作的对象具有复杂性。犯罪行为总离不开人、事、物、时、空等要素,它们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纵横交错,客观上造成案件的真实面目难以被认识。而且,某一特定时期、某个具体国家的科技力量总是有限的,即使是再先进的科技手段如DNA检验技术,在对纷繁复杂的犯罪痕迹物证进行认定时都会出现力有未逮之处。


  

  再次,侦查程序的客观限制。侦查的理想目标当然是揭示刑事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要求侦查工作遵循一套严格而略显繁缛的程序。这些程序是侦查不能逾越的环节,因而决定了侦查的理想目标与现实结果之间必然存在着距离,不可能完全合而为一。


  

  由此可见,人们对待侦查所应持的客观态度和实践要求只能是承认其相对性,任何奢望侦查结果总达到同案情完美统一的想法都不现实。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某一时期的侦查工作都不可能至善至美。有的学者曾对我国目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过系统总结,指出从侦查的管辖分工、侦查组织机构的设置、侦查工作的机制到侦查人员的素质、侦查仪器设备的配置等,以及侦查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和制约了侦查工作的效率和效益的发挥。[11]显然,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问题和弊端远非仅此而已,这些情况愈发说明了承认侦查相对性的现实性。


  

  (2)司法价值的多元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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