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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下)

  

  (4)上述观点对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不作严格区分,认为间接事实也应当适用于辩论原则,这与法官自由心证主义并不矛盾。将间接事实纳入到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强调的是间接事实也应当由当事人予以主张,法院不能认定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间接事实,而对间接事实的自由心证则强调的是对间接事实的审查判断过程,这二者是可以并存的。换句话说,当事人提出某间接事实后,如果没有其他可以否定该间接事实的事实,则法院即应受该间接事实的拘束;如果当事人还提出有其他间接事实,特别是各间接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时,则法院需要对该各间接事实进行判断,认定其中的某些间接事实并据此推断主要事实。法院可以对间接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和形成心证,这也是其职责之要求,但作为心证基础的该间接事实,却应当由当事人予以主张和提出,法院不应当代替当事人提出主张。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吸收辩论主义的合理内涵而对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予以改造时,将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皆适用于辩论原则,还有如下特别的理由和现实意义:


  

  其一,对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明确予以区分并就前者适用辩论原则而后者不予适用,其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实体法方面的规范较为完善并且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实体法的理解相对定型化,主要事实(或者说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的区分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模糊性,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界限已经做到了明确化和类型化,因而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对其有着极大的认同感,操作起来不会出现特别的困难。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历来对哪些事实是主要事实、哪些事实是间接事实的问题并没有作严格区别,法官在这方面也缺乏相应的理论背景和实践经验,因而如果对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严格区分,并认为间接事实不适用于辩论原则,则难免出现适用上的混乱和操作上的困难。


  

  其二,在事实认定问题上,我国一直存在强职权主义问题,即无论是主要事实还是间接事实,法院均可以对当事人未予主张和提出的事实予以认定。正是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理论上才主张对辩论原则的内容进行改造,实践中则进行以当事人主义为倾向的审判方式改革,以便确立当事人对诉讼对象具有主导权的民事诉讼结构。在此过程中,如果认为间接事实不适用于辩论原则,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未主张的间接事实予以认定,则由于以往的职权主义所具有的强大惯性、法官的程序公正意识的严重欠缺、理论和实践中对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历来缺乏明确的界定等因素的影响,法院不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限制来认定事实的范围必定存在扩大化的倾向,其结果将会导致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和体现程序公正的诉讼结构难以真正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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