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下)
刘学在
【摘要】在现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之改造已逐渐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共识之条件下,必须对其适用的事实范围予以探讨。事实有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之分。关于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的区分标准以及二者是否均应适用于辩论原则的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论。鉴于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之区分的困难性、私权自治与程序公正观念的要求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不必作严格区别而应统一适用于辩论原则。
【关键词】辩论原则;主要事实;间接事实
【全文】
(二)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之新主张
由于传统理论关于辩论原则适用于何种事实的解释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围绕何为主要事实、何为间接事实以及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究竟如何等问题,在学说上、见解上存在激烈的争论。[17]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讨论来看,关于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1、重新考虑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之划分基准
辩论原则原来的适用基准是考虑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主要事实,还是间接事实,即主张主要事实的,适用辩论原则,主张间接事实的,不适用辩论原则,而主要事实的界定本身又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很多学者认为,应该重新思考这个基准。在日本,关于新基准的确定,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18]
(1)不区分该事实是主要事实还是间接事实,只要该事实是影响诉讼胜败的重要事实,就适用辩论原则。这些重要事实没有被当事人提出的,法院不能加以认定。这种观点避开了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的划分问题。
(2)不论是主要事实还是间接事实,所有的事实都必须经由当事人主张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即所有的事实都应当适用辩论原则。因为,间接事实同样会对诉讼的胜败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这些间接事实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就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势必会给当事人以意想不到的打击,从而剥夺相对方的防御权。其结果自然有悖于人们对裁判公正的信赖。[19]
(3)仍以主要事实为适用辩论原则的必要,但在主要事实的认定上,主张该事实是指针对具体类型,通过归纳而认为需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也就是说,这种观点对主要事实的界定不再是按照传统的观点,即不再以法律规定的要件为标准,认为需要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并不是由法律形式性作出规定的事实,而是在考虑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何、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是否明确、从促进审理的角度来看应认定事实的范围是否明确等方面之基础上,针对具体类型来归纳性地予以决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