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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下)

  

  四、本文的观点


  

  (一)对上述若干观点的简短评论


  

  传统辩论原则从形式上来区别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并认为辩论原则只适用于主要事实,而不适用于间接事实,法院对间接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因此,传统理论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问题上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处分原则)比较彻底,并且在法的安定性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其缺陷在于,一方面,如果将间接事实排除在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法院可以任意地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间接事实,就可能使当事人遭受无防备的攻击,也即遭受来自法院的认定事实的突袭。而且,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在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的区分和识别问题上也会存在很大问题。另一方面,即使是对于主要事实,如果绝对地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和主张、法院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介入,则有时可能会明显地违背真实,造成诉讼结果偏离实体法所设定的目标,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相差悬殊或者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时尤其如此。


  

  传统观点的立论依据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按照传统观点,辩论原则之所以仅适用于主要事实而不适用于间接事实,其主要的立论依据系为了维持自由心证主义,认为如果间接事实也应当适用辩论原则,则会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限制。然而,这种立论根据实际上对自由心证主义存在着某种误解。因为,“自由心证主义适用的重点应该在,法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之时不受任何个人主观意志的左右,而是客观地依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将事实涵摄于法律之中,且自由心证主义并不区分何种事实,皆得由法官依法加以适用。” [27]而辩论原则适用的重点则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应当如果分配提供案件事实的责任。法官自由心证主义并不能推导出主要事实应适用辩论原则而间接事实不适用辩论原则的结论。换句话说,无论是间接事实还是主要事实,实际上都存在自由心证主义的适用问题,例如,就主要事实来说,关于该事实是否真实、双方的主张矛盾时应如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众所周知的事实相冲突时应如何认定、自认的事实是不可能的事实或者与众所周知的事实相矛盾时应如何处理等,都存在法院依法适用自由心证主义予以认定的问题。既然如此,以维持自由心证主义为由而主张辩论原则只适用于主要事实而不适用于间接事实就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关于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的新主张,也都有其各自的优劣。例如,不区分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认为其都应适用于辩论原则的主张,虽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防止法院裁判的不意打击(特别是防止认定事实的突袭)等方面具有优越性,但是,如果要求任何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都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和主张,法院保持绝对的消极并完全受当事人主张事实的限制,则显然会大大加重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可能会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充分保护造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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