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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下)

  

  例如,日本的新堂教授主张,应从机能性和实质性的观点出发,通过利益衡量来区别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新堂教授认为,何为主要事实,应从对裁判重要的事实这一观点出发来加以确定,并批判把构成法规适用的要件事实作为主要事实、把推定主要事实的事实作为间接事实的区别方法过于形式。即新堂教授的学说认为,对裁判重要的事实就是主要事实,不重要的、能够推定主要事实的事实就是间接事实。但是,即使按照新堂说对各个要件事实进行检讨的话,大部分作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仍然是对裁判重要的事实,在这一点上,新堂说和通说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新堂说的妙处在于能够对下面的情形发挥作用:在民法709条(指日本民法)的不法行为中由于过失和因果关系是非常抽象的要件,是不加以法律评价就不能认定的要件事实,对于这样的极其抽象的事实,按照新堂说的观念,任何对适用法规重要的事实就可以确定为主要事实,则可以说是正确的。[20]


  

  在日本,学术界的评价普遍认为,在上述几种新基准学说中,第一种观点的思路比较正确,第二种观点过于宽泛,第三种观点不易掌握,而且也颇有些不好理解。但在德国,上述第二种观点则是通说。就日本而言,虽然传统辩论原则适用基准的学说受到激烈的冲击,但还未被人们所抛弃,甚至还有些学者仍然坚持原来的适用基准,有的则对原来的适用基准进行了改良,其改良体现在不绝对排斥适用间接事实,但也未把间接事实全部纳入辩论原则的约束范围。可以说是以适用主要事实为原则,适用重要的间接事实为例外。[21]


  

  此外,关于新基准的探讨,还有如下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将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的区别作为辩论原则适用之大致基准”的学说。该说主张,在适用这一大致标准的基础上,对于某些重要的间接事实也适用辩论原则,反之,对于某些主要事实,如果该事实对于诉讼而言是不重要的事实,那么就不适用辩论原则,在具体判断过程中,通过作为辩论原则机能的“防止突然袭击”之观点予以调整。[2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将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的区别作为是否适用辩论原则的标准,但对于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的认定,可采用“该事实是抗辩事实还是积极否认事实进行判断”之考察方法,这样可能会减少混乱的产生。具体而言,如果判断为抗辩事实,那么其就是主要事实,反之,若属于积极否认事实,则属于间接事实。[23]


  

  2、将支撑抽象性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称为“准主要事实”,在辩论原则的适用上与主要事实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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