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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否定性法律后果的立法设置(下)

【作者简介】
许少波,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6-238页。
黄松有、梁玉霞:《司法相关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宋英辉、郭成伟:《当代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11页。
前引,马纯协、冯军书,第67页。
一般说来,美国侵权法是以个人对个人的起诉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但是,在侵权法中有一个特殊的领域,涉及公共权力机构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问题,并建立了一些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这个领域通常被称为“公共侵权法”(public tort law)。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曹鸿兰:《刑事诉讼行为之基础理论(1)———刑事诉讼行为之效力》,载《法学评论》1974年第6期。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书:《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75页。
前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书,第680-681页。
前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书,第686页。
我们在讨论裁判的无效时,有必要将有瑕疵的判决、无效判决与非判决这三个概念区分开。从广义上说,无效判决与非判决都可归入有瑕疵的判决,但从狭义上说,有瑕疵的判决特指未依法律上的救济方法(上诉或再审等)废除前仍为完全有效的判决。无效判决是指判决即使未被废除但亦全部的或一部的不发生判决内容上的效力之判决,如以非实际存在的人或死人为当事人所做的本案判决。非判决是指因欠缺判决的基本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不能承认其以判决而存在者,如非法院机构及其人员所作的所谓的“判决”。本文此处所探讨的侵权的裁判行为无效(侵权裁判无效)就属于有瑕疵的裁判,宣告侵权的裁判无效必须通过上诉或再审的方法为之,若未上诉与再审或上诉法院与再审法院未撤消侵权裁判,该裁判即会发生法律效力。参见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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