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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否定性法律后果的立法设置(下)

论否定性法律后果的立法设置(下)



——以救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为主的考察

许少波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民诉法必须设置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使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关键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否定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救济
【全文】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民三、进行否定性法律后果立法设置的设想


  

  根据现代民事诉讼法理的要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状况,参考国外立法实践经验,尤其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受侵害而无救济的现实,笔者认为要建立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除了应纠正在立法上错误的指导思想,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切实以保护和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主线外,为确保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予以法律救济在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民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应当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这种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赔偿当事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宣告侵权行为无效。下面将分别予以阐述。


  

  (一)赔偿当事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⒈司法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者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即属于司法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8]就这三个构成要件而言,确定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一要看司法者行使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二要看司法者行使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三要看司法者行使职权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损害事实要件可表现为权利受损害、利益受损害或权利和利益同时受损害。因果关系要件则表明,必须是司法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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