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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超越:国债回购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三、现行国债回购风险控制法律制度述评


  

  1、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制度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所以,国债买断式回购具有融资和融券双重功能。其实行履约保证金、不履约申报、有限责任交收和实券过户制度。质押式国债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例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未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对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制度的比较评析:买断式国债回购是立法者所设计的一种期权品种,该品种不能解决国债回购中的风险问题,而仅能解决交易人弃仓的合法性问题,而这却并非制度设计的目的所在。具体来说,质押卖出国债期货的当事人,其融入资金以后,当标准券价格下跌,市场行情对其不利时,就不再补仓。按照国债回购交易性质,质押式国债回购必须包括两个行为的互补统一,即卖出国债一方最后必须买回其融出的国债,而买进国债融券的一方最后必须卖出国债,其中间过程则提供给回购双方的融资利益。而整个国债回购制度的设计核心就在于必须约束当事人全面完成这两个过程。而目前的的问题恰恰反映了我们现实与此正好相反:交易当事人弃仓现象比比皆是,卖出国债的当事人得到资金后,就不再买回。而当卖出时,标准券价格出现波动下跌,当该下跌跌破了卖出国债时的市值时,此时的弃仓就构成了不合法弃仓,并直接影响到做国债回购的证券公司的利益,因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具有结算担保责任,无法弃仓。该风险就转嫁到证券公司,由其承担该责任。买断式国债的期权性特征仅仅赋予了当事人弃仓形式的合法性,因为在期权(Option)制度设计中并不要求上述之两个过程必须完成,但是没有解决国债回购中出现的风险。国债回购中的风险产生原因很复杂,但是弃仓是根本之一。该行为把风险扔给证券公司,而证券公司又无从逃避。另外,在买断式国债的规则设计上,从一般意义上讲,其效率比质押式国债回购效率要低,因此单纯地提出一个期权式国债回购不能解决问题,所以,必须把买断式国债回购和质押式国债回购制度设计的效率方面十分贴近情况下,当事人才有可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理性选择。


  

  2、账户托管和账户清算制度


  

  2003年以来,由于国债现券持续下跌以及部分券商违规操作,国债回购风险集中爆发。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各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回购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于2006年5月8日推出新国债质押式回购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老国债质押式回购将于2007年6月8日和新回购并轨运行。至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老国债质押式回购所有品种终止交易,余额全部到期并正常完成交收。同时,新国债质押式回购业务运行平稳,完全实现了取代老回购的目标。国债回购新制度设计中,实行账户托管、按账户申报交易和账户清算制度是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12]对于这一制度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于防范证券市场的风险,实现国债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3、信息披露和客户查询制度


  

  目前,国债回购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制度中:一是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制度。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新回购交易规则中,实行实名账户制度,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查询。二是国债回购交易基本交易规则的披露。这点我国市场实践比较成熟,不再赘述。三是国债回购登记制度。因为国债回购登记制度对信息披露来说是一个基础性工作,十分重要,客户查询制度关键在于完善登记制度,但是现行的中国登记公司的机构体系存在很大问题,各省登记结算分公司都被撤消给整个登记结算公司带来了很多资源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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