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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认同”到“宪法认同”

【作者简介】
韩轶,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参见爱德华•莫迪默、罗伯特•法恩主编:《人民•民族•国家》,刘泓、黄海慧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
参见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湾扬智文化事业股份公司1998年版,第139页。
江宜桦将“认同”归结为“同一、等同”、“确认、归属”、“赞同、同意”三种意涵。参见前注,江宜桦书,第8—12页。本文中所论及的“民族认同”主要指个体的自我识别及其对群体的归属意识的确定。这种认同不仅关涉到对共同体的辨识,也关涉到对共同体的选择,而认同的依据可以是多重的(既可以是客观文化传统,也可以是主观上的“自认为”),认同的对象则存在着从“种族、文化”转向“国家”的历史过程。
参见厄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参见前注,江宜桦书,第6页。
民族国家意味着民族与国家的融合。参见胡涤非:《民族主义与近代中国政治变迁》,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参见徐迅:《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5页。
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不是情感造就民族,而是争取政权的民族意志转化为制度和民族文化”。归属感不仅仅是一种善良的愿望。参见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16页。
参见胡安•诺格:《民族主义与领土》,徐鹤林、朱伦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8页。
赫尔德认为民族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文化实体,同一民族的人说共同的语言,生活在共同的地域,有着共同的习惯,共同的历史和共同的传统。参见拉明•贾汉贝格鲁:《伯林谈话录》,杨祯钦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前注,徐迅书,第13页。
参见前注胡安•诺格书,第11页。
参见李占荣:《宪法的民族观—兼论“中华民族”入宪》,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参见前注,李占荣文。文中认为,这种自决权民族只存在于联邦制国家,即国家主权是该联邦内所有自决权民族行使主权的统一形式。
参见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1期。
参见爱德华•莫迪默、罗伯特•法恩主编:《人民•民族•国家》,刘泓、黄海慧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172页。
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参见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参见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7页。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294页。
就民族而言,无论是纯粹的政治概念,还是谱系概念,都不适合描述的目的,因为不同民族的兴起和消失,都是“在文化的流变过程之中”进行的。参见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参见庞中英:《中华民族和中国境内各“民族”的矛盾与统一》,转引自刘中民、左彩金、骆素青:《民族主义与当代国际政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参见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言部分第5页。
参见前注耶尔•塔米尔书,第60—61页。
参见前注乔治•霍兰•萨拜因书,第724页。
参见前注,江宜桦书,第113、141、157页。
前注尤尔根•哈贝马斯书,第36页、第247页。
转引自前注胡安•诺格书,第2页。
参见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参见前注埃里克•霍布斯鲍姆书,第165、100页。
参见前注,马戎文。
“现代的民族认同,不仅是对民族国家外壳的认同,而且也是对其内在的价值体系和政治体制的认同。”参见许纪霖:《中国的民族主义:一个巨大而空洞的符号》,转引自乐山主编:《潜流—对狭隘民族主义的批判与反思》,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参见王珂:《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冯谊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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