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认同除了以浅显层次上的拥护国家作为形式支撑之外,还需要国家成员内心对公民身份的认可以及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赞同和拥护。相对于宪政这一公民共有的事业,民族只是文化群体“多重认同”中的一种,却能够为宪政提供有效的群体情感作为支持。“民族同胞”在概念上象征的是对于特定的联系与忠诚的一种信念,这种联系与忠诚把一个民族的成员结合在一起。民族主义者把这种群体感和同胞感理解为一种集体命运,一种共同文化、一种对于公共文化的信念的自然结果,强调民族是“关怀的共同体”。在这里,个体能够克服他们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为了共同的繁荣为精诚合作。如果一国的宪政设计注重文化的共存与融合,包括文化的融入、生活方式的接受以及价值观的承认,那么,其政治体制的实际运作将获得公民基于民族意识和共享情感而给予的实际支持。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宪法认同可以推导形成这种对国家的认同和热爱;而仅仅对国家的形式认同却可能难以轻而易举地衍生出对一国宪法的认同。
笔者对于哈贝马斯居于自由主义立场所言称的“宪法认同可以取代民族认同为国家提供内在的凝聚力和成员的忠诚感”的观点持保留态度。我们之所以遵从宪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民族精神已融入宪法,而不是宪法代表着某种普遍的原则。宪法之所以获得认同,根本原因在于宪法或政治体制对于民族主义特定诉求的考虑和容纳。一部空有权力格局的设计、没有文化根基的宪法无以充当个体间团结共济的催化剂。哈贝马斯也承认,“民族历史为公民间的相互尊重和承认提供了重要的背景条件。因为民族传统和民族心态已经成为我们人格的一部分,并且可以一直追溯到共和国建立之初。”“这种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宪法忠诚之所以能够在公民的动机和信念中扎根下来,是因为他们认为宪政国家是他们自己历史的一项成就。”[28]
(二)族群诉求的宪政治理
依据民族主义的思路,宪法认同的实现需要制度认同与文化认同的协调,而非单一的制度认同便可独立支撑。民族认同将一种“文化价值认同”注入宪法认同,并借此注入现代国家认同的意蕴之中。但“国家民族”的塑造与民族文化的“同质化”不同于文化的“同一化”,几乎各国都须面对族群共同体挑战和打破宪政秩序的危险。准确地说,这一现象以民族分离主义来界定更加贴切—一国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之间关系仍存有张力。在民族国家业已普遍建立并稳定发展的格局下,族群治理是一个国家宪法治理的问题而不是超国家的问题。继而,如何在国家政治认同的前提下,尊重和宽容族群文化差异,保障族群成员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和权利,是解决族群治理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