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层面是“尚未建立国家的民族”,有研究者将其称为“自决权民族”,对应英文中的“nationality”一词。[15]他们在属于纯粹政治实体的“国家民族”与尚属于纯粹文化实体的“族群”之间游移,也可以被认为是“国家民族”和“族群”之间的过渡阶段。
第三个层面是“族群”,对应英文中的“ethnic groups”或“ethnicity”一词。[16]“族群”作为具有一定文化传统与历史的群体,同作为与固定领土相联系的政治实体的“民族”之间存在重要的差别。“族群”现今多表现为民族国家建立后,作为国家内构成单位存在某种历史或文化传统认同的群体。
(二)“国家民族”对民族文化的重塑
面对着“多族群复合民族”时,较之古老的传统,共同语言、共同法律、共享政治象征和“世俗宗教”—向国旗致礼、庆祝公共节日、礼拜宪法和立国者等等—更加明显的发挥着民族聚合的功能。社会管理的依据也不再是共同的民族传统、民族故事、共同的族性、食物和文化,而是共同的语言,共同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17]但即便如此,抛却民族同质性和同胞感的营造而仅仅关注于自由的制度仍是行不通的,国家政治认同必须立基于共同体文化的支撑。好比我们承认个体可以凭自己的意志选择、履行和放弃任何一种社会角色或归属,但是,这种选择内在地决定于个体所认可的“善”的观念、道德价值、信念、社会规划和利益—问题就此被分为两个层面:“赋予选择的能力”,以及“确定选择的标准”。如若没有文化维系后者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选择的自由”不仅难以巩固政治实体,还可能造成社会的离散化。
面对文化多元和异质可能触发的“社会离心力量”,盖尔纳曾提醒:如果不享有共同文化,那么就会加上族群对抗。卢梭也曾再三强调民族共性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我们必须遵守的第一条准则就是民族的品质特征:每个民族都拥有,并且必须拥有品质特征;如果一个民族还没有自己的品质特征,我们就要开始让它拥有这样的一种特征。”[18]
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为存在异质性而发生冲突,国家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在它行使主权的领土内争取实现族类和文化的同质性。实现文化的同质性,应对政治认同的危机,宪政的任务在于建立一个包容和容纳多民族(族群)文化诉求的国家民族:这个民族实体的政治体制将反映特定的民族文化,但是它的公民将可以自由地实践不同的文化,遵循不同的生活计划与关于好的概念。它的整体性不仅仅建立在对于特定价值的交叉共识基础上,而且建立在特定文化的基础上。[19]需要指出的是,特定的民族文化不是“主导民族的文化”,而是确认民族文化的共同性;它不是以对各种族群文化的简单同化为目标,而是承认文化的变迁本质,突出文化的相似性,并尊重差异的存在。
国家民族的形成是一种新的文化认同的形成。具体而言,国家民族的建构以及文化同质性的重塑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将各民族文化尽量纳入所创造的文化中,使各个民族能在新文化中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影子;二是从内涵上,特别是从文化的核心哲学思想、价值观上对各民族文化进行挖掘整理,以创造出为各民族都能接受的价值体系。
密尔指出:凡倾向于民族的混合,以及在共同联合中调和它们的属性和特性的,都有裨益于人类。[20]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通过宪政的变化来推动和创造一个为各民族所接受的综合性文化,以及为各民族都认同的价值体系,其可行性已为实践所验证。反观历史,当1793和1794年法国举行盛大的公众庆典庆祝民族复兴时,他们庆祝的不仅仅是贵族和教士特权的终结,而且是一个新的法兰西民族诞生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形式之下。上世纪90年代初,新加坡为确认共同性作出了努力。1989年,黄金辉总统认为有必要确立其各民族和宗教群体所共有的核心价值观,为的是“体现作为一个新加坡人的最基本点。”[21]相比提供一种一致性的自由标准和权利标准,这种国家民族文化共同性的强调更适应多样化的文化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