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文化认同和文化共同体就像其他任何存在物一样都有变化和消融的过程。民族并不是天生不变的社会实体。[22]超越血缘关系、传统宗教、地域文化等相对自然的族群纽带关系而由于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历史因素导致各种自然的族群不断融合和相互认可,逐渐形成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命运,[23]是这种文化共同性的来源之一。并非每个民族必须要有一个先前的族群来作为它的唯一基础—因为很少有民族没有多元族群性。
其二,民族文化内在的价值观和目标是可变更的。每一种文化都能够根据变化了的环境改变自己的政治价值观和目标,只要这种文化认定这些新思想是适合自己的。[24]构成民族与众不同遗产的价值观、象征物、记忆、神话和传统模式不断经历着“重新解释”和重构。这为民族文化共同性的塑造提供了要件。
其三,民族本身就倾向于重新塑造它们的过去,重新阐释它们的文化,遗忘不同的文化,把握共同的特征以便创造一个拥有长久的、最辉煌的历史与无限前景的文化的“自然”单元的幻觉。正如勒南所主张的,民族的出现,既依赖于“共同拥有丰富的记忆遗产”,也依赖于“共同的记忆缺失,集体的健忘”。[25]黑格尔则将之作了精湛的概括:一个民族的法律、习惯、制度及道德评价准则,反映了它的精神禀赋,但也塑造了该民族的精神禀赋,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再塑造。[26]
三、从民族认同走向宪法认同: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的协调
在宪政的框架下,自由主义者往往强调通过宪法认同实现国家认同的认识思路。而各国宪政史反复说明,宪法实施过程实际上反映一种文化选择。在立宪主义的背景下,我们或将发现,仅仅依靠一种外在的制度认同,而缺乏以民族为根基的文化价值注入,宪法认同难以真正实现。国家认同需要民族认同供给忠诚情感,宪法认同同样需要民族认同提供情感动因。宪法认同的实现,有赖于文化认同与制度认同的协调。
(一)宪法认同:突破自由主义立场下的认识思路
自由主义的思路将民族与国家关系的建立视为历史的偶然,拒斥族群因素,强调一个人只应当以普遍主义式的宪政认同为获得公民身份之条件,并力图说服我们以人权、民主宪政为国民凝聚向心力的焦点。这样的国家认同需要的不是特定民族历史文化的支撑,而是所有足以培养公民德性的政治文化,譬如理性、妥协、沟通、宽容等等。相比民族主义以民族为国家构成之重要基础而言,国家认同涵摄了民族的考量。两者与自由主义思路存在着原则上的差别—后者直接以个别公民为单元,并保障个体相对于其所属族群的优先性。[27]
然而,自由民主体制的国家认同不可能只靠制度因素的力量,族群、文化往往在制度因素解释不下去的地方,证明了它们在公民国家意识中的分量。自由主义刻意压低民族和文化因素在国家认同中的作用,但它们恰是构成国家认同的部分因素,有时甚至较之制度因素更能解释公民对国家认同的表现,不能完全忽视不顾。更况且,任何一个稳定发展的自由民主社会都有可能形成一个具有文化特色的民族(国家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