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欧洲,在宗教统一的状态下人们还意识不到彼此间文化的差异性。至14世纪到17世纪,关于民族、国家的认知才日益成形。在自由市场、市民社会与工业化的推动下,社会结构变迁日益复杂和深化,社会交往得到加强,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中的同一“意识”的形成。原先零散表现于各个地方城邦的“群体利益”的认同范围与“民族”共同体逐渐重合,并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自己主要利益的代表。[7]于是,民众从狭隘的地方主义和飘渺的普世主义转向了对国王和国家的认同,统一与整体的民族意识与民族情感大大增强,社会同质性逐步显现,形成了以新的共同体为认同对象的民族意识。在这种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共同情感上,一个民族开始诞生了。马克思将之描述为:“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了。”[8]
尽管社会结构变迁为民族意识的勃发提供了动力,但作为个体的“自我意识”萌生才能为民族意识提供观念诞生的温床。民族国家的建构不仅需要基于群体共同利益的共同情感,更需要群体内在文化渊源上形成的共识和信念。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已经开始强调人性,崇尚理性。18世纪的启蒙运动,对人的认识与反思既是贯穿始终的主线,也为个体自我意识的产生和成熟埋下了伏笔。正是对自由的渴望摧毁了传统的社会结构,个体日益摆脱了地域的束缚和教会的精神钳制,生活状况的巨大变化使人们建构一个理想国度的愿望更加强烈。民族特有的象征和语言重新阐释唤起民族理想,民族意识在人们对自身生存、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权利理性反思中初步形成,并在推进政治理想所设定的目标过程中得以强化。
(二)民族归属:近代西欧民族国家正当性证成
试图建立作为立国基础的一整套信念或符号系统,将一个国家分散的人们团结起来,是每一个民族国家都必须经历的过程。我归属于我的民族,并归属和忠诚于依据民族共同体而建立的国家—这种民族归属感也带来了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它不仅外化为一种具有力量的情感,而且确切地包含着某些文化价值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归属感和认同感使不同个体之间共同政治信条的存在成为可能。
事实上,当国家权威脱下了中世纪的神权“枷锁”,开始挣脱教会的束缚而独立于世俗世界之时,民族就开始代替神权充当起王权的或民权的国家正当性论证的基础。统治者政权的合理化基础被置于他们所宣称的“与被统治者同属于共同的民族共同体,并彼此间共享利益”。如力促统治正当化改革的英王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都将政权正当性立基于“‘我们’共享利益”这样一种共同利益观念和“共同情感”,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同属于某种共同的团体。只有“民族”共同体才能满足这种要求。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在性质上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情绪,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它是一种争取政治权力的意识[9]—来自知识界和理论家的倡导,中层阶级的教化甚至可能来自君主的号召宣传。民众对民族归属感的潜在信念被国家的统治者倡导和激发,用以战胜教皇、征服封臣。民族共同体就此形成具有聚合力的共同政治理想和特定行动目标,对于广大民众来说,甚至成为一种信仰。
由此,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所激发的忠诚心从“民族”转移到“国家”。“为了民族”是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号召和宣称,它使对国家共同体的归属感获得延续,使共同体成员对国家保有持久的热诚和忠心,使精神上的共同政治信念获得了现实的支撑。“民族的”统一体吸收了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分歧,从正面肯定了统治的现实合理性,并造就了共同体内在的稳定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