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认同”到“宪法认同”
——立宪主义视角下民族与国家关系之反思与重构
韩轶
【摘要】近代民族国家认同是
宪法认同的历史前提,但国家认同也仅是
宪法认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宪法认同不仅仅是外在的制度认同,更内含价值认同。民族认同正是达成
宪法价值认同的重要动因。从民族认同走向国家认同和
宪法认同的进程不仅符合历史逻辑,更是在立宪主义视角下整合民族与国家关系时所需因循的认识逻辑。
【关键词】民族;民族认同;国家认同;
宪法认同
【全文】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在“民族=国家=人民”三位一体的原理上建立。归属于一个拥有自己国家的民族被认为是拥有启蒙运动所生成的根据人性而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的前提条件。[1]以身份归属为中心的民族认同已经成为宪政实施的意向条件。与此同时,“民族”试图回答人类可能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我们是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所引发的关于国家的信念被表达于宪法,并成为宪法认同度提升的要件。如果说近代史上民族国家的建立反映了观念上由民族认同向国家认同的演进过程,那么在民族国家业已确立之后,在立宪主义的大背景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是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又如何从民族认同走向宪法认同?本文试图基于立宪主义的立场,从历史与现实的视角探讨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宪法认同三者之间的关联,以及立宪主义下民族与国家关系的处理和协调问题。
一、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一种基于民族主义立场的认识思路
谈论国家认同问题最常见的理论途径是民族主义的思维。当前所谓的“国家”乃是以近代西方所兴起的“民族国家”为典范,而民族国家通常被界定为“由同一个民族(或主要由一个民族)所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因此,国家认同无可避免与民族意识或民族主义发生关联。以民族主义理路来思考国家认同之内涵,似乎是最“自然而然”的方式。[2]不仅如此,如若我们遵循着一种历史逻辑进行推演,也可以发现,民族国家的建立自始可被视为民族主义运动的产物,民族意识与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带来的民族认同,[3]正是近代国家认同形成的基础。
(一)民族意识的自然萌发与民族国家的兴起
“民族”的现象和“国家”的现象固然在民族国家出现前早已存在,但民族与国家的同一则是近现代的现象。民族对于国家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民族”的存在可以确切地划定政治权力的范围,规定什么人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形式要求包括国家在内的政治权力,使国家这种政治权力统治合法化和对社会控制合法化。如果将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从民族的角度加以描述,我们可以像厄斯特·盖纳尔那样将之表述为:人们决定与那些共享他们的文化的人在政治上结合起来。然后,政治组织决定把自己的疆界扩展到自身文化单位的边界,用权力的疆界来保护和推行自身的文化。一种共同的意愿、文化和政治组织的熔合成为规范,一种不易或者很少受到挑战的规范。[4]当“国家”意指“民族国家”之时,它同时表达了“治权独立”的政治性格以及“民族统一”的族群文化意涵。[5]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既是政治建构的过程,也是文化融合的过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