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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认同”到“宪法认同”

  

  随着西欧民族国家相继建立和统一,近代意义的国家主权学说被正式提出并用以反对国内封建割据势力和罗马教廷、神圣罗马帝国的干涉。人们也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当君王古老的神圣权威消逝,阶级和团体支配着社会每一个层面的时候,共同的民族根源最能护卫整个民族国家的利益,统一民族的利益被奉为最高政治权威的依据,宣称主权属于民族共同体则是对这种共同的民族利益的“存在假定”所进行的最佳印证与阐释。换言之,当以民族为归属之时,民族是政治权力之源的观点亦就此确立。


  

  二、“国家民族”的再造:立宪主义下民族与国家的重熔


  

  如若说从民族共同体到国家共同体、从民族认同走向国家认同是历史逻辑的归结,那么在民族国家确立后,国家认同的内涵仍然可以经由民族主义的理路得以阐释。尽管此刻的“民族”和“民族国家”从概念上而言已不再是原初意义上历史自然选择的结果,而更强调“人为构建”的意味—人们更愿意从对既存国家的界定推演出对民族的辨识标准—即便如此,“民族”仍然难以彻底为“国家”所取代。尤其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于,人们愈来愈坚定、愈来愈有组织地在肯定自己的历史、文化、宗教、族类和领土之根。换句话说,就是人们在重新肯定自己的特殊认同,呼唤保留自己的历史记忆,呼唤保存自己的价值。[10]相比民族国家建立阶段,这种对“民族文化内在的价值认同”已不再单纯着眼于对文化传统的承继,而更加强调通过对民族国家共同文化的打造,加强民族国家内聚力;强调通过对“国家民族”的塑造,强化国家政治认同。


  

  (一)民族:一种偏向现代性的理解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随的现象。在大多数社会中,民族作为一个共同体,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也可以是文化的,也可以是血缘和地域的,或者这几种要素的交叉混合。不少学者准确界定“民族”涵义的尝试都无功而返,学术界亦难以达成共识。


  

  民族可以被看做国家的“造物”,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如赫尔德所说的“文化实体”,[11]但是其难以单一地以文化路径进行追溯、识别和判断。纯粹文化意义上的原始民族和古代民族在某些情境下为民族意识的形成供给了养份,但这些原初意义上的民族文化特征很快就可能随着文化的塑造和融合变得边界模糊。如果我们再将视角置于现代政治发展,“民族之所以存在,大量的是以国家形式表现出来的”。[12]在历史的形成过程中,往往是现代国家的建构证明了“民族的存在”。民族、民族国家或多或少都是现代建构与历史演变结合的产物。因此,笔者倾向于以一种现代主义的主张理解民族,将有计划的“民族建构”看做一种现代的过程。各民族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可塑造可打碎的。[13]我们对民族的界定和讨论并不囿于传统和文化意义上的民族(或曰“族群”),而对“政治性建构意义上的民族”施以关注。也只有在这种现代性的观点之下,才能理解从近代自然和历史选择下的“民族”转变为人为构建的“国家民族”的历史过程和观念跨度。


  

  基于此,以国家为出发点,“民族”可以被大致划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国家层面上的民族,亦有研究者将其称为“享有国家主权的民族”。[14]“国族”(国家民族),对应英文中的“nation”一词。它既是建立国家的主体(国家民族),又是被国家塑造出来的客体(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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