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我们认为,作为传统私法原则的诚信原则渗入公法领域,是~个可以成立、可以理解并且可以接受的结论。
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如何在多项价值中寻求平衡。诚信机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确立是刑事实体法发展的必然,也是刑事程序制度发展的要求。然而,由于其所蕴涵的价值取向与刑事实体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固有的价值取向的冲突,它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适用又是应当受到限制的。这里需要更多翔实的实证和精密的理论论证。受资料和学术功底所限,本文的研究更侧重于现象的描述,对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与有兴趣的同仁一道继续努力。
【作者简介】
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徐国栋著:《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刑事侦查活动根据犯罪发生于侦查前或侦查后可分为“回应型侦查”和“主动性侦查”。前者指侦查活动是对犯罪行为“回应”,即先有犯罪,后有侦查活动。后者指对正在进行或将要实施的犯罪采用监控或诱导的方式,如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等。参见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前者犯罪主要包括:贩毒、伪造货币、买卖伪造货币、非法武器交易等;后者主要包括卖淫、同性恋及毒品犯罪等。由于这些犯罪常常缺乏受害人举报或指控,而与犯罪有关的人员因利益联系紧密而更易相互庇护,犯罪行为往往难以为人发现,证据收集也十分困难。而这些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又相当大。参见陈林林:《美国法上的警察圈套理论评述》,载《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支持圈套辩护的理论有多种,其中“当然例外理论”及“社会政策理论”是两种较有说服力的理论。前一理论认为,陷入不当圈套的被告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由于他属刑事法规的当然例外;后一理论认为陷入不当圈套的被告人有罪但不应定罪,这是因为圈套设计者是其共犯。为阻止司法官员从事这种行为,不对被告人定罪应是当然的社会政策。参见陈林林:《美国法上的警察圈套理论评述》,载《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见澳大利亚联邦《l995年证据法》第138条之规定。何家弘、张卫平著:《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274页。
王新清、李蓉著:《论刑事诉讼中的合议问题》,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陈卫东等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页。
同上注,第429页。
黄京平、王兆峰、赵坤辉:《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载《检察日报》20O0年7月31日。
参见孙长永:《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载《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早期的证据展示一般是单向的,只要求控方有向辩方展示其所握证据。直到1970年WilliamsV.FIorida一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这样一条原则:在控诉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准备提出不在犯罪现场辩护的辩护方,应当在审判前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告诉控诉方。此后,辩方才有了证据展示的义务。
吕斌:《论我国刑事举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20页。
本文所论质证取其狭义之解。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3页。
指为避免法官恣意裁判,而要求法官对作为其裁判基础的证据、事实及法律予以公开,并经过当事辩论方可采用的相关制度。关于大陆法系的心证公开制度,可参见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第十七章《自由心证与心证公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刘恒:《证据展示制度之我见》,正义网,http://www.jcrb.eom/zyw/n189/ca10 80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