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机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确立(下)
李蓉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诚信机制有如下意义:弥补诉讼立法资源的不足;顺应刑事诉讼民主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对司法行为的要求;有效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诚信原则在刑事诉讼语境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要求诉讼主体正直、诚实地实施诉讼行为,不损害其他诉讼主体的利益.不能以极端或过分的方式行使诉讼中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二是当行为主体确信其行为符合法律,且从主体产生这一确信的过程看,他是诚实无过错的,主体基于这一确信作出了相应的诉讼行为,法官可赋予这些行为有利的待遇。
【关键词】诚信原则;诚信机制;刑事诉讼制度
【全文】
三、刑事诉讼诚信机制的表现形式
“公平只是法律的一种价值取向;而诚信是一整套制度安排。”[19] 从诉讼层面上看,诚信机制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客观诚信、主观诚信及裁判诚信。客观诚信表现为一种义务要求,对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法官可判定其不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或对行为人施以某种惩处;主观诚信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的状态,当行为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处于“善意”的状态,法官可给予这种行为特定的程序利益。裁判诚信体现为法官可依道德规范对控辩双方乃至所有诉讼主体行为进行控制,同时于己__则应公正诚信裁判。从制度层面上看,诚信机制又体现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正是这些具体制度使诚信理念具有了效益价值。由于诚信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体现诚信理念的具体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
(一)侦查阶段
侦查是一种以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职能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要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而言,刑事侦查活动是一个对抗性很强的双方博弈过程,为有效获取证据,侦查人员往往需要采用带有欺骗性的侦讯谋略,如在主动性侦查中,[20] 对正在进行犯罪或将要实施犯罪的人实施监控、诱惑侦查及卧底侦查;在“回应型侦查” 中,使用带有欺骗性的审讯策略等。
20世纪以来犯罪形势和手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所谓“受害人自愿”和“无被害人”犯罪的出现,[21]使打击犯罪的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从而使带有欺骗性侦查手段的适用具有了某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