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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机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确立(下)

  

  (三)审判阶段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官要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应当说认定事实是审判阶段的中心内容。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要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要对当事人辩论过的证据进行认证。


  

  由于举证活动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诚信举证的义务在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清楚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则在第38条、第45条、第93条直接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犯罪嫌疑人的诚实举证及“如实回答” 的义务。而在西方国家,由于被告人享有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举证行为的控制主要采用间接的方法实现,如通过法庭中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和对证人的约束。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各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都有规定,但由于传统不同,各国采用的方式也各有千秋。英美国家多用伪证罪或按藐视法庭罪来保证证人如实作证。如英国1999年《青少年审判和刑事证据法》第57条规定,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法庭可以接受未经宣誓的证据的情况下,行为人故意给出了错误的未经宣誓的证据,则构成伪证罪,可受入狱不超过6个月和/或不超过1000英镑的罚款。[32]在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则要求证人作证前宣誓或作出郑重声明,如果法官发现证人有伪证、错误或串通,法官可以作出逐出证人或隐退证人(sequestering witness)的裁决。[33]德国刑事诉讼一般也要求证人宣誓,如宣誓后作证伪或作出虚假陈述,法官可根据情节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质证是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就双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等活动。[34]质证的目的是对证据材料去伪存真,以保证法官认定的证据是真实的、相关的和合法的,并最终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因此,从其工具价值看,质证本身就是一种刑事诉讼保证控辩双方依法诚信取证、如实举证的制度设置。为确保这一制度能发挥预定功效,质证需贯彻如下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控辩双方有平等的质证权)。二是直接言词原则。这是质证活动的核心。三是正当发问原则。四是法官辅助原则(指质证需由法官从中引导、指挥、裁断)。为保持质证活动的公正、真实,各国确立了一些质证规则,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设定相关性规则、意见规则、传闻规则、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等; 《德国刑事诉讼法》设定审判长的“制止提问权” (审判长有权制止不适当的或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对滥用询问权的人员,可以剥夺其询问权)。另外,禁止重复规则、禁止威胁规则也是许多国家庭审质证的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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