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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机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确立(上)

【作者简介】
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较早论及主权的有限性。戴雪将主权区分为法律主权与政治主权。主权在法律上不受限制,仅仅意味着造法者制定法律的内容不受限制。但是,如果主权者不善使用其权力,那么其臣民的全体或部分则不愿守法,这就是外部限制。这一类限制,即便是在最为专制的时代,都曾经存在。参见陈洁:《诚信价值与责任制政府》,载《中法网?时事观察》2003年第105期。
同前注。
参见徐国栋著:《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9页。
民法理论中此所谓客观诚信。参见徐国栋著:《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此所谓主观诚信。参见徐国栋著:《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是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利昂案”中确立的。该例外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重要限制。美国现已建立的善意例外主要有“根据命令取证时的善意例外”和“根据法规取证时的善意例外”。前者指警察根据法院签发的命令执行取证行为,事后发现该命令无合理依据。后者指警察依某法律执行职务,事后发现该法律违宪或不合法。参见畅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l-84页。
谢佑平,万毅著:《刑事诉讼法原则》,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诚信原则的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行为准则功能、审判标准功能和法律演进功能。行为准则功能是指诚信原则所具有的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审判标准功能是指诚信原则为法官审判所提供的裁判价值标准的功能;法律演进功能指法官在根据公正诚信标准原则进行司法时对法律的补充、修改功能。参见赵群:《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适用范围》,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参见谢佑平、万毅著:《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页。
朱朝亮:《检察权之制衡》,《司改专沦》,www.pra-tw.org/prd4/pna4-1-26-1.htm.
参见黄竹胜:《论司法行为理性化及其制度性条件》,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
转引肖国耀:《滥用诉讼权利问题探析》,载《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5期。
诸如不合理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信件及其他财物,甚至其家属财物的情况在司法实践巾屡见不鲜。
参见: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郑戈译:《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章。
转引自孙笑侠:《两种价值序列下的程序基本矛盾》,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刘金友:《沉默权、口供价值与“零口供”》,WWW.Legaldaily.com.cn.20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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