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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机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确立(上)

  

  3.符合现代社会对司法行为的合理要求


  

  由于诚信机制内在地包含着对法官公平、诚信执法的要求,而这一要求与现代社会对司法权运作的要求完全一致。理性化司法是现代社会人们对司法活动的普遍要求。理性化司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司法行为合理化或理性化,它强调司法行为的合逻辑性、合目的性和合程序性。合逻辑性要求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坚持证据裁判主义,以缜密的、合逻辑性思维方式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并以合乎理性的法律和依证据确定的事实作出裁判,它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可预见性,增加了司法透明度。司法行为的合目的性要求司法行为主体在进行刑事司法活动时始终关注行为结果的合目的性,不能将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置换。司法行为的合程序性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实施司法行为,以保证司法行为的公开性、有序性。司法程序是规制司法行为的程序性制度安排,它能帮助社会成员充分了解司法裁决的公正性,降低司法活动的神秘感。


  

  从总体上讲,现代司法行为不应当是神秘的、多变的和无逻辑的,它应当是经过良好职业训练、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司法人员,依理性的司法程序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作出裁决。[13]诚信机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内在地要求法官诚信、理性地进行司法裁决。


  

  4.有效防止诉讼权利滥用


  

  尽管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主要问题是权力的越界或无为,而不是权利的滥用,但近年随着经济改革和市场的发展,社会财富趋于向个人、向少数人集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些占有重要社会资源的人无疑形成了中国社会的特殊利益阶层。一旦他们与他人或公益产生利益冲突,他们更有可能和能力利用权利手段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90年代后日益增多的滥用诉讼权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这些现象主要表现为:滥用诉权,如虚假报案,滥用起诉权、上诉权、申诉权;伪造证据、恶意隐匿证据、串供等。从本质来看,权利滥用是静态权利被注入了人的意志后的一种结果。当权利被注入人的意志后,会产生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意志与社会一般的意志相结合,不因人的特殊而使权利呈现差别。这是权利的正常认识和行使;二是个人意志超出社会一般意志外运动,表现为超出社会一般意志所能容忍的限度行使权利,此即是权利的滥用。超出普通利益的特殊利益是民主社会所无法容忍的,权利的滥用不仅破坏了司法权威,更浪费了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法治环境。马克斯认为, “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地反对公共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以国家姿态出现的普通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14] 通过一定机制反对特殊利益,维护普通利益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必须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时这一问题尚不突出,因而未能制定相应的机制进行预防和制裁。诚信机制的适用能及时解决立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漏,有效防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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