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诚信机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确立(上)

  

  2.促进诉讼民主


  

  维护社会公益与保障个人权益相均衡,体现秩序与保护自由相均衡是实现诉讼民主的基本要求,而向民主化发展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 “刑事诉讼活动绝对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使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与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得到大体上的平衡,并为此而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I生。”[10] 为此,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朝着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地位、加强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和规制追诉行为的方向发展。诚信机制的确立,对刑事诉讼制度向民主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实质公正,在司法上具体落实利益平衡理念。诉讼民主不仅要求在立法上设立衡平机制,确保刑事诉讼中国家利益、被告人、被害人利益在抽象的或一般化的层面上实现利益平衡,更要求法官在个案中综合考量,合理裁断,在现实中实现具体的或个别化的利益平衡。这是因为,对生活于现实社会中的个体而言,个别化的、具体的利益实现才是真正有价值的。诚信机制一方面通过建立道德基础上的诚信理念约束主体的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引导控辩双方在诉讼活动中合理运用权利、互相尊重对方利益,防止诉讼行为的变态实施;另一方面通过法官的审理裁判行为,在由“纸上的法”兑现为“现实中的法” 的过程中,将利益平衡的理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落实社会公益与个人权益的均衡。


  

  第二,确保控辩平等。诉讼民主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在形式上的平等,也要求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理论上有所谓“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 的要求,即在立法上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平等武装),在司法上通过法官裁量活动确保双方概括性的实质平等(平等保护)。[11]然而,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控辩平等需要在强大的国家与弱小的个人间实现。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努力,也只是建立起了较好的平等武装机制,在制度上提供了控辩双方以较为均衡的实力展开对抗的可能性。诚信机制的确立,实质是确立了一个调整控辩双方行为和处理程序妥当性的机制。法官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与阐明权的行使,救济实质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弥补“平等武装”不可避免的形式性。


  

  考虑判决结果的社会妥当性问题是诉讼民主发展的要求,诚信机制的设立和有效发挥作用顺应了这一发展的要求。


  

  第三,加强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约,保障人的自由。台湾检察官朱朝亮认为,“按刑事诉讼全程,检察官在侦查中有‘司法警察官’之职能,起诉决定裁量时有‘审判官’职能,莅庭实施公诉时有‘公益辩护人’之职能,刑罚执行时有‘罪犯矫治__师’之职能,堪称刑事诉讼全程,皆在检察官掌控中。故检察官实为刑事诉讼全程‘主宰者’,只要检察官在侦查、起诉裁量、公诉莅庭、刑罚执行等任何一环刑事程序,有故意怠忽职责或滥用职权之情事,刑事正义之实现即成泡影。??检察官有‘全面起诉裁量权’、‘诉因形成权’、‘认罪协商权’之后,若未设相关机制以节制检察权之行使,必然形成‘检察专制’、‘检察法西斯”’[12]侦查、检察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机构,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其职能与人的自由关系重大,对人的自由威胁也最大。诚信机制实质是授予刑事诉讼的中立方— — 法官,对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进行合理审查的权力。基于这一权力,法官能够对刑事诉讼中的其它国家机关规避法律或不合目的的行为进行控制,从而更全面地维护人的自由。另外,由于这种审查可以深入到合理性、合目的性的领域,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控诉权的非理性扩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