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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过去与现在(上)

  

  证据裁判主义在任何诉讼领域都实行着,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离不开证据,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离不开证据,民事诉讼中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断也离不开证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表明,实行证据裁判主义是一个共通性原则,这反映了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进步性和文明性。但它们之间基本原则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证据制度的完全等同。三大诉讼所针对的、所要解决的纠纷之性质是极不相同的,它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很大区别,因而它们对证据制度的具体内容的需求也显有差异。比如说,证明责任的负担主体以及负担方式便有所不同,证明标准也有所区别,由此所形成的证据规则及证据程序也有分别。正因如此,对着三大证据制度应当分别加以规定,这也是证据裁判主义的进一步要求。我们以前谈证据,均不分三大诉讼之区别,这就为立法带上了简单主义的弊端,也为司法带上了武断主义的色彩。最高法院的此一《证据解释》为我国证据制度和证据立法的分别展开铺开了一条常识性路径。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进步,也是昭示证据裁判主义更深层含义的表征。


  

  各国的诉讼制度不同,所形成的证据制度也有所不同。现代各国诉讼制度主要有对抗制和职权制的对立,这两大诉讼制度现在也出现了趋同的倾向性。这是诉讼规律在现代社会和现代历史阶段的体现。但由于历史的缘故,这两种对立性的诉讼模式目前依然存在,而且在发挥着重要的导航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中国国情的作用下的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塑造阶段,可以说正处在历史和现实的十字路口,正处在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十字路口。对抗制下的证据制度重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职权制下的证据制度重证据的调查、判断和监督的程序。我国应当如何设计证据法的内容呢?这便是证据裁判主义所必须研究的课题。结合不同的诉讼模式设定具体的证据内容,这也是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之一。


  

  案件中出现的事实可谓纷繁复杂,变化万端。但大致分开来,无非有程序事实和实体事实、主要事实和次要事实、直接事实和间接事实、与定性有关的事实和与定量有关的事实、与案情有关的事实和与人的品性有关的事实、具有最终意义的事实和具有临时意义的事实等等,不同的事实对证据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有的事实,如有保全必要的事实,有的国家可以用宣誓这种主观性表白代替客观事实的证据。再比如说,对程序性事实,在大陆法国家仅要求说明即可,而不要求有严格的证明。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对不同的事实,提出不同的证据要求,也是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之一。


  

  证据裁判主义在我国具有独特的意义:首先它要求任何人进行诉讼,都要有证据意识。进行诉讼就是运用证据进行诉讼,离开对证据的运用,诉讼就会变成一种毫无意义的游戏。证据意识是自我意识和理性意识的结合。强化了证据意识,就是强化了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就是强化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和诉讼内容的控制、处分、支配意识,同时也强化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承担意识、责任意识。把当事人的主体精神和诉讼过程以及诉讼结果联系起来、融合起来的纽带,就是证据。如果当事人从证据领域自觉、不自觉地退出,实际上就是使自己游离于诉讼之外,产生了隔岸观火的非证据意识。正因如此,最高法院的《证据解释》开篇第一章就规定了“当事人举证”。当事人举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说服法官,几乎成了当事人进行诉讼惟一重要的事情。诉讼法的中心在此,证据法的中心更在此。证据不仅在诉讼领域才产生了它的重要性。在诉讼之前,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就开始为了诉讼的目的而忙碌于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诉讼未来,证据先行。所以,《证据解释》中规定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一样,证据保全也有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证据保全,除了司法性质的保全外,还有非司法性质的保全,如公证机关进行的保全便是。再往前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交易的时候,就要一只眼看着交易的实体内容,另一只眼看着交易不成以后的诉讼。这另一只眼所注目的焦点,除解决诉讼的方式和管辖外,就是证据问题。比如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就要考虑到对方有无权利或授权的证据,对方有无责任能力的证据,见证人的证据,公证的证据,证据责任的负担,“一式两份、各持一份”用来对质的证据,修改合同注明为意思表示真实的证据,等等。再向前看,实体法的立法者在规定实体法内容的时候,也就自觉、不自觉地考虑到了证据问题。比如举证责任的配置问题、证明标准问题、证据形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成为实体立法时必然要考虑的有机内容之一。实体法之所以要规定这些内容,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为民事主体将来发生纠纷时打官司做好准备。由此可见,证据裁判主义引伸出的含义一直到实体法领域。实体法上对证据的规定、民事交易时对证据的规范、发生诉讼时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这个漫长的领域,都为证据裁判主义这一根红线所覆盖。如果不实行证据裁判主义,就不可能有理性的实体立法、理性的实体交易、理性的诉讼活动。正是证据裁判主义,把实体法、诉讼前的程序法以及诉讼法连接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证据法既是诉讼法的证据法,也是实体法的证据法,还是既非诉讼、也非实体领域的证据法。证据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证据裁判主义是一个综合性的、跨领域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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