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二次司法解释中的证据制度:1998年6月19日
如果说1992年的《意见》在改造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方面有了一点意识,那么,事隔六年以后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颁布),则有了系统改造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明确目标。该《规定》共有6个部分,39条,其中有2个部分专门就证据问题作了规定,涉及证据问题的条文多达22条,占二分之一强。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围绕证据制度的改革进行的,证据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该《规定》中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经过实践证明其具有可行性后,都将经过理论化的整理变为证据法中的内容。该《规定》在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引人注目,表现出了特色:
1、确立了举证须知制度。
2、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证的义务。
3、在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举证方面,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申请制度。当事人有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必须提出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并提供证据线索。这相对以往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来说显然是一大进步。
4、明确规定法院查证不了的,仍由当事人负举证不能的后果。
5、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在审前阶段,如果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6、明确规定了质证的程序,并明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规定了法院对证据的认证要求及程序。
8、规定了当事人补充举证制度。
9、规定了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制度。在这一方面,司法解释迈的步子较大。
10、规定了证据力的判断制度。
11、规定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情形。
12、规定了证人不到庭作证对当事人的不利后果。
13、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
由上可见,现行证据制度虽然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进一步细化,但是它正随着审判方式改革逐步走向成熟,一系列代表市场经济发展最新要求和内在规律的证据制度,如雨后之笋,正破土而出。
(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迈入二十一世纪的证据解释专集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并将自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证据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文件的颁行,从证据立法的视角言,可以说它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因为,我国自古以来从来就没有一部单独的证据规范。新中国建立以后,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都分散地规定在诉讼法一起,而缺乏专门的证据法规范。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谓少,但也没有出台过一部专门的证据解释。近年来,立法部门非常重视证据法的制订工作,学理界也开展了草拟证据法稿子的努力。从目前实践需求来看,在我国制定专门的证据法,恐怕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这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一个必然选择。证据立法对确保司法公正也富于意义。最高法院有鉴于这种实践需求,审时度势,及时出台了这部《证据解释》。该《证据解释》的问世,在一定意义上说,为我国将来的证据立法奠定了一个雏形,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框架。当然,从内容上说,该证据解释还不可能涵盖证据立法的全部方面,比如说,它没有规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没有规定证据立法的价值目标,也没有规定大量的证据规则。同时,由于现行诉讼法的制约,它在许多方面还不可能添补证据制度的空白或盲点。比如说,当事人的取证权利及程序保障、取证手段及其使用程序等等,都是证据立法中的极其重要的问题,民诉法对此未加规定,该《证据解释》对此也未置一词。这一方面反映该《证据解释》对现行立法的从属性和受制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它的局限性和创新上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