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并不是行政判决的所有内容都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承认。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后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过行政诉讼,其在行政诉讼中或是原告或是第三人。如后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过先行行政诉讼,那么就不能要求未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接受其不利的结果,行政诉讼所认定的事实对后行民事诉讼应没有预决力。第二,符合程序保障原则的要求。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虽参加了行政诉讼,但其未预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那么该事实对后行民事诉讼不具有拘束力。第三,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必须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之间具有联系。其主要表现为: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处理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具体行为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就得不到解决。其二,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而生,即行政机关为解决已经存在的民事争议而作出行政裁决,而民事争议当事人对该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2)两种性质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性[23]。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在于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均出自同一法律事实。
【作者简介】
常廷彬,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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